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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募委关于印发《扶贫专用社会福利基金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募委
宁夏、青海、甘肃、贵州、云南、四川、内蒙、新疆、西藏、海南、江西、广西、安徽省(自治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有奖募捐《扶贫专用社会福利基金试行方案》已经4月27 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将1992年度你省扶贫基金使用方案报给我们。
附:扶贫专用社会福利基金试行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和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募委设立扶贫专用社会福利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
第二条 设立扶贫基金是为了逐步缩小我国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在宏观上贯彻中央“做好扶贫和地区间协调发展工作”的要求,在微观上促进老、少、边、贫地区民政经济的更快发展。
第三条 扶贫基金由中募委从所筹集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积聚而成,它在性质上仍然是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扶贫基金主要用于扶持老、少、边、贫地区社会福利企业的改造和发展,兼顾扶持当地扶贫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附属经济实体。
第五条 扶贫基金的投放范围,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连片贫困地区的分布和“七五”期末各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确定。
第六条 扶贫基金实行定额投放。每年的投放额度,原则上依上年中募委社会福利资金的收支状况确定。正常情况下,应确保附件所列的投放水平。
第七条 列入扶贫基金投放范围的省区,每年第一季度由民政厅和募委会联合将本省(区)当年基金使用方案报中募委备案,中募委据此按规定额度划拨资金;每年第四季度共同向中募委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不按此执行者,缓拨下年的扶贫基金。
第八条 省(区)向下投放扶贫基金的办法,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但投放对象应为本省(区)老、少、边、贫地区的项目,资金投放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贯彻经济效益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扶贫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通过有关募委会实施;有关地区的民政部门要对扶贫基金的使用效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有关地区民政部门和募委会都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扶贫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接受扶贫基金援助的各省区,照常享受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其它援助。扶贫基金的援助额度不冲减其它援助额度。
第十二条 除本试行方案有专门规定者外,扶贫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仍应依照《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中募委应不定期查扶贫基金在地方投放使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试行方案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中募委。
第十五条 本试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1995年12月30日为止。
附:扶贫专用社会福利基金投放范围及额度
一、条件:
全省基本均属贫困落后,经济发展困难突出或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二、范围:
宁夏青海甘肃贵州云南四川内蒙新疆西藏海南江西安徽广西
三、额度:
每年35万元。
199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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