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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解决灾区民办教师报酬和生困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教委《关于解决灾区民办教师报酬和生活困难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六月至八月份,我区桂东、桂南、桂西部份县(市)和沿海地区遇受洪涝灾害或强台风袭击,灾情比较严重,请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教委的《通知》精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受灾的民办教师排忧解难。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为民办教师解决
受灾后遇到的各种困难,对确实因灾“无吃、无住、无穿、无劳力或劳力长期患病”的民办教师家庭,应给予赈济,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力的情况,想方设法解决好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问题,使受灾的民办教师能按规定标准、及时地领取到工资和各种生活补贴,以保
证民办教师的基本生活费用开支。各地可吸收民办教师家属参加乡镇企业或校办企业劳动,以增加民办教师的家庭收入。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民办教师家庭,各有关部门要从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使他们能尽快恢复生产。为了使受灾民办教师的赈济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自
治区将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底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市县进行检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解决灾区民办教师报酬和生困难的几点意见 教人【1991】78号
在党中央和各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受灾地区的抗洪救灾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胜利,灾区的教育正在恢复。但是,据了解,因洪涝灾害在生活上出现很大困难的灾区民办教师的救助工作进展缓慢,至今仍有不少受灾民办教师工资报酬未能落实,得不到当地其他灾民应得到的有效救
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民办教师是我国当前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民办教师的稳定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教师队伍以至当地基础教育的稳定。因此,希望各地政府重视此项工作,将解决灾区民办教师的实际困难摆到转发救灾工作的议事日程上,在各地政府前一段
大量艰苦工作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民办教师的赈济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民政等有关部门发放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款物时,民办教师应享受当地重点救济的待遇。
二、灾区民办教师工资报酬中的国家补助部份,请按规定标准及时拨给,不要拖欠,民补部份,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想方设法予以保证。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的生活补助费,请按当地规定标准及时发给。
三、希望各地政府尽量挤出一些经费、教育部门也要尽可能调剂部份经费对受灾的民办教师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重灾区中的一部分“无吃、无住、无穿”的民办教师家庭,希望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救助。在灾民家庭房屋重建中,对民办教师要优先安排,并从资金、建材方面重点补助。
五、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并帮助民办教师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救活动。在分配以工代赈指标时,应照顾受灾民办教师的家属;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吸收民办教师的家属参加乡镇企业或校办企业劳动,以增加受灾民办教师的家庭收入,在实行农业税减免
的重灾区,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可在当地自行掌握的幅度内,适当放宽受灾民办教师家庭农业税的减免比例,减轻民办教师家庭的负担。
做好民办教师各项待遇的落实工作,是各地基础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委将建议全国人大把灾区各级政府对受灾民办教师救助工作列入明年受灾省份实施义务教育法督导检查的内容。
199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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