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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交通厅:
粤交法〔1991〕797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船舶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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