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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井工业区的十八项优惠政策
广州市政府



为加快石井工业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离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石井工业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产品出口为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外
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除国家严格控制的产品、项目外),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上述企业在其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包括外国常驻机构
人员)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区内外商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也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八、区内符合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工业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九、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型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如将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而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二)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交地方所得税;免交按土建工程总额5%计收的市政建设费。
(四)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十、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如属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免征房产税五年。
十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物资的水路运输,广州市港口可确保优先安排。
十二、区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保税政策,开展保税业务。经批准,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指定专门贸易机构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
十三、区内的境外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十四、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产品给予不超过50%的内销权。
十五、区内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可按规定的应缴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对区内境外人员的出入境,实行简化手续,给予方便。允许区内设立为企业外方人员、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提供办公、生活用品的商店。
十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工厂管理费、社会设施费、劳务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可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外商投资企业所排放的三废和噪声若均能符合国家或地方
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可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免缴超标排污费。
十八、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的制定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19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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