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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速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实现经济跃上新台阶的目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为加快开发区建设,现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开发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决策和协调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开发区工作的职能部门,享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具体职责
如下:
(一)拟制开发区总体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定开发区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二)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开发区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三)检查、监督、协调、管理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统一征用和开发,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管理;
(五)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七)审核或审批外商在开发区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发区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以及兴办企业;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可设立相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组织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土地、工商、公安、税务、财政、劳动、金融、邮电、法律、信息、人才交流与培训、生活等服务体系,为开发区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市有关部门要采取下放权力,委托审批等方式,支持开发区的建设。
三、开发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有关部门应委托管委会代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开业许可证》等证件。同时,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
四、开发区土地有偿使用(出让)的收入除支付征用、拆迁、安置等费用外,剩余作为开发建设基金,全部留给开发区使用。
五、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成片开发经营土地。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续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
六、开发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审批权限内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由管委会负责审批,代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并下达投资计划。“三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外经委备案。
七、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经管委会批准,到驻开发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拓宽资金渠道,1992—1997年初建时期,市财政、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各投资公司等财政、金融部门,每年要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开发区建设。
九、允许开发区搞活外汇市场,扩大外汇收支调济范围。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经批准,开发区内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
十、每年市里在地方留成外汇中,根据开发区的建设需要,砍块下达给开发区一定的外汇额度。

十一、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在市管权限内以1992年开发区税收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从1993年起至2000年返还开发区作为发展建设基金。开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优惠税率计算。
十二、开发区内原有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由管委会审核后上报审批。
十四、管委会可自行审批利用外资项目的出国考察、对外洽谈,邀请外商与外国客人来开发区进行经济贸易、旅游、科技交流活动,并报市外办备案。
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权、对外招商权公司的业务人员出国,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实行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证件管理办法。
在开发区购置房地产或被开发区聘用、雇用的外籍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办理多次往返签证。在开发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办理五年以内的暂住手续。
十五、开发区内外商投资者的代表或代理人,要在我市落户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十六、管委会要勇于开拓,努力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开发区建设;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发区的建设,本着特区特办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全市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做出贡献。



19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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