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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第九条修正案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
《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第九条修改为: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商可用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但应扣除金融企业已提供的贷款数额和购买人预付的价款;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签订了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合同,并预付价款的,购买人可就该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但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担保。
199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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