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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给旅行社外联业务人员实行奖励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旅游局、财政厅、税务局



为了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陕发〔1992〕(10号)中“允许旅行社从外联营业净收入中提取10-20%用于奖励外联人员”的要求,以激励外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自主外联能力,争取更多的海外客源加速旅游事业的发
展,为我省经济腾飞做出更大贡献,经我们研究讨论,并征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同意,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外联业务人员范围
1.外联人员系指在具有对外招徕权的旅行社进行国际旅游市场销售,组织招徕客源业务的人员;
2.凡直接与境外旅游客户联系并招徕了游客的外联人员均可享受奖励。
二、奖励外联人员基金的提取与比例
1.旅行社可以从自主外联组团的营业净收入中提取“外联组团专项基金”;
2.旅行社以全年外联营业净收入10-20%的比例,年终一次提取,列入成本;
3.以各旅行社1992年外联营业净收入为基数,提取比例以10%为起点并开始提取。以后各年分别以上年为基数,完成营业净收入在基数以内按10%提取;超过基数的部分按20%提取。
4.提取的“外联组团专项基金”在“公益金”中单独反映(1992年在专用基金中反映),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实行工效挂钩的旅行社,该项基金不进入工资总额。
三、“外联组团专项基金”的发放
各旅行社此项基金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或变相平均分配,切实做到鼓励先进,促进后进。
四、具体要求
1.各旅行社对外联组团收支实行独立核算;
2.外联宾客人数及营业净收入由省旅游局审定认可后,方可到银行提取奖金;
3.各旅行社在年终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出各自的具体分配实施细则,报省旅游局审定后执行;
4.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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