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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

(1992年12月3日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
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
则和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
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
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
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
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
金等。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
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
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
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
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借入的资金为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
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
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
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
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
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
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
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
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
收帐款。
第十四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
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
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其中,存货毁损
的非常损失,计入当期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
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
工具器具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
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
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
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
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
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
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
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
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
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
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
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
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为企业债券的
溢价和折价,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销或者转销。
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将实际
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以后,计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投出时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
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
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销售(货)费用包括销售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
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
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等。
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
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
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开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
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
助、捐赠支出;在公积金、公益金中开支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
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
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的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
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
者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
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币
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的期
末余额,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期
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
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
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
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
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
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
的价值。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
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
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
问题。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
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
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
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
明书。
企业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
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
情况、资金增减和周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
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
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
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
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通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依据本通则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通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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