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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4日,机电部

发展校办产业是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密集、学科齐全、 设备先进、信息量大等综合优势,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改革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 对于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提高教育质量, 改善办学条件等具有积极作用。
为推动校办产业特别是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领导和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部属院校的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1)部教育司设立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①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
②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
③制订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④组织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行业活动。
(2)各校设立或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校各类校办产业。其主要职责为:
①代表学校管理校办产业,并接受上级校办产业管理机构的领导;
②拟订本校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③负责新建、联营、撤并校办产业的审查和申报;
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校办产业的章程及重大经营决策;
⑤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推荐校办产业负责人,核定校办产业的编制;
⑥管理校办产业的资产,审批校办产业的预决算, 审核并汇总上报有关校办产业的统计报表;
⑦协调校办产业与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3)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实体,方可界定为校办产业:
①产权归学校所有;
②主要领导干部及财务主管人员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③权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④主要生产经营目标及财务预算由学校核准;
⑤按照学校的规定运行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获得界定证书的校办产业,才能享受校办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与外单位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的生产经营实体,属于学校的部分,可列入校办产业的管理序列。
(4)校办产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校办产业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 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校办产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但不得由个人承包或对外租赁。
(6)校办产业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要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7)各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校办产业的负责人,要抽调一批精明强干而又作风正派的干部充实校办产业职工队伍。 学校派往校办产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 其待遇按现职级和原专业技术职务中较高者确定。晋职晋级时,着重考核其在校办产业中的实绩和水平。
(8)校办产业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并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 监督和检查。
校办产业实行分额成本核算。凡利用学校房地产、仪器设备、 人员、成果、水、暖、电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均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费可摊入成本。根据需要与可能,学校亦可将有关固定资产价拨给校办产业。
(9)校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校办产业的利润以及从联营、合资企业获得的收益, 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一般上交学校的部分不应低于利润总额的40%, 纳入企业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应低于30%,其余由校办产业按规定自主分配。 在校办产业的初创时期,学校可适当调整上述分配比例。
(10)要重点发展校办科技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产业。要立足机电行业,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各校发展科技产业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既要积极,又要量力而行, 要注意充分发挥现有校办工厂和实验室的潜力与作用。
(11)校办产业在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 要主动承担教学实习和科研任务,努力建设成为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基地。
(12)校办产业要主动为地方经济服务, 并按照国家计划经济部门对行业归口管理的体制,向当地计划经济部门申请纳入产业管理序列。
(13)机电部将设立部属院校校办产业发展基金,以有偿使用的方式,择优支持校办产业的创办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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