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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国家商检局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75号文件要求,各局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
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和损失鉴定。
2、术语:
2.1、财产:本规程中系指企业、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产权。包括:建筑物、设备(含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材料、产成品、土地和投资环境、商誉、整个企业等。
2.2、外商投资财产:
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等方式中,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2.3、鉴定:系根据所掌握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财产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价过程。
2.3.1、价值鉴定: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2.3.2、损失鉴定: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剩余价值和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措施及清理现场等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进行的鉴定。
3、鉴定程序:
3.1、申请鉴定:
申请人应向鉴定部门办理申请鉴定手续,填写申请书,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
3.1.1、申请价值鉴定:
申请人应提供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帐册、保险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3.1.2、申请损失鉴定:
申请人除提供3.1.1中资料外,还应提供保险明细单、公安、消防部门的实情事故报告、财产损坏清单、施救维修费用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3.2、受理申请:
鉴定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确认具备立项条件后,受理申请,并要求其保护现场或视情况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3.3、鉴定过程:
3.3.1、拟定鉴定计划。
3.3.2、赴现场调研、查勘。
3.3.2.1、现场核实和调查取证,将鉴定对象分解成若干鉴定项目。
3.3.2.2、对鉴定项目进行鉴定或检验。
3.3.3、整理现场调研、查勘及鉴定、检验的各种证据及数据。
3.3.4、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的调查、咨询,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同或相似财产的有关资料,确定鉴定方法(具体见4)。
3.3.5、综合分析确定各鉴定项目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6、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鉴定对象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7、出具鉴定报告。
4、鉴定方法:
4.1、价值鉴定。
4.1.1、成本法。
4.1.1.1、适用对象:单项和专用财产。
4.1.1.2、步骤:
1)、通过对财产成本的分析或核对各种资料,确定鉴定对象的原始成本价;
2)、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调查、咨询或利用成本统计法、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法和功能比较法,确定重置成本或/和更新成本;
3)、通过观察法、比率法、直接货币法,确定财产的有形损耗及成新率;
4)、计算鉴定对象与更新财产在获得相同收益时经营成本的差额,确定其功能性损耗;
5)、分析市场等因素的变化,确定鉴定对象的经济性损耗;
6)、通过对上述各因素的分析,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1.3、公式:
现值=重置或更新成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
其中:无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
4.1.1.4、校审或用其他鉴定方法验证。
4.1.2、市场。
4.1.2.1、适用对象:
可以在国内外市场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并对贸易过程及结果有较全面了解的参照物的财产。
4.1.2.2、步骤:
1)、进行国内外的市场调查,收集同类可比财产的资料;
2)、验证调整结果和资料的准确性,并选定参照物;
3)、根据鉴定要求,将鉴定对象与参照物的各种因素逐一进行分析比较;
4)、根据与参照物的比较,分项调整各对应因素的差额,进而确定鉴定对象各因素的价值;
5)、根据各因素的单价,综合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3、收益法。
4.1.3.1、适用对象:
未来收益及风险收益可用货币表示的整体财产。
4.1.3.2、步骤:
1)、了解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等;
2)、了解企业及行业的发展状况;
3)、分析对比有关指标;
a、了解企业资金及财产的构成情况,确定有关指标的变动趋势;
b、确定企业今后年份的收益额;
c、确定折现率或/和本资化率。
4)、将未来收益额折现值或/和本资化处理,确定被鉴定对象的现值
4.2、损失鉴定。
4.2.1、适用对象:因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财产。
4.2.2、步骤:
4.2.2.1、调查核实:
1)、灾害、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具体原因和过程;
2)、灾害、事故发生时的施救措施及费用;
3)、清理现场、防止损失扩大措施的合理费用;
4)、损失财产的分类,整理及存放、登记等情况。
4.2.2.2、核对帐册及单证:
1)、查找财产损失前的有关帐册;
2)、帐册毁灭或残缺不全,应向银行、税务、工商、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核实。
4.2.2.3、定损贬值:
1)、确定财产受损前的现值;
2)、根据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损失程度和贬值率;
3)、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分等计价的受损财产,根据其检测、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率,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确定贬值程度;
4)、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残余价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残损财产;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
6)、确定因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确定清理现场,整理财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8)、综合分析上述各因素,确定鉴定对象的损失总值。
5、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械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检验参照有关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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