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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24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0〕95号)精神,我们草拟了《关于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此规定已在今年全国技术进出口工作会上征求代表意见,并作了补充修改,现正式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

附:关于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依据和宗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0〕95号)精神,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国发〔1981〕12号)的实践,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地方在技术引进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调和合作,促进技术引进的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及管理范围。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引进是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获取技术的行为。包括获取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有技术及其他技术知识。为实施技术而同时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含测试仪器)及其他产品,均属于技术引进的范畴。技术的传递或传授方式包括;以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形式,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配方、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的知识和经验;聘请外国专家来指导或派出人员进行培训;与外国公司、企业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或合作设计、制造产品。
凡含有上述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不含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表的进口,不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三、技术引进的归口管理。技术引进中的计划和对外商务工作,分别由计划部门、经贸部门归口管理。
国家计委为全国技术引进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委、局)为本行业技术引进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经贸部为全国技术引进对外商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地方经贸委为本地方技术引进对外商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的协调、监督、执行机构。
国家计委、经贸部分别对部门、地方的技术引进计划和对外商务工作进行管理,调协、指导。
四、方针、政策及规定。国家技术引进的方针、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执行。国家计委、经贸部可根据国家技术引进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规定。各部门、地方按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相应制定的引进技术办法或措施,必须征得国家计委和(或)经贸部同意。
五、长远规划的编制及指导思想。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引进的战略目标,编制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在编制长远规划中要会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技术引进应按照“继续保持适度规模”、“合理安排进口和调整进口结构”、“把有限的外汇集中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精神进行安排。技术引进的外汇来源应继续多渠道解决,并注意适当增加中央、地方以及其他自有外汇的投入。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收支情况,适当多安排中央外汇用于技术引进。各部门、地方也应适当增加留成外汇、自有外汇用于技术引进。
六、年度计划。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企业集团编制的年度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制定国家技术引进年度计划,并以指令性计划下达。
各部门、各地方技术引进的年度计划,按现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编制,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地方的技术引进应接受行业归口部门的指导。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引进项目对外商务工作的实施与协调。对外商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经贸部门会商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调解决。
七、优惠政策。技术引进实行合理的政策导向。国家确定的技术引进优惠政策包括计划安排、资金导向、税收优惠政策等。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引进项目,各部门、地方在编制计划时应予优先安排,特别是优先安排引进产品设计技术、工艺技术、制造技术以及生产管理技术项目。同时要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技术引进计划安排的项目,银行优先予以放贷,贷款利率适当予以优惠。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所需费用的开支,按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引进技术或引进技术必须进口的设备、仪器,实行进口关税优惠税率,具体按国家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项目的审批程序。技术引进项目按国务院1981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中确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或审批工作中,必须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的论证,应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预审或评估。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预审或评估,要由国家计委委托的咨询公司和单位进行。
九、项目中的设备审查。技术引进项目中凡有进口设备的,都要进行进口设备审查。项目的引进单位,在报审可行研究报告时,应同时附上申请进口的设备清单。计划部门将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申请进口的设备内容进行审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开展设备审查工作。审查结果,作为下达技术引进年度计划依据之一。
进口设备的审查工作,由国家授权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部门负责,如对设备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提请项目审批机关协调,必要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
十、项目的商务管理。凡列入国家计委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按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安排公司经营。列入部门、地方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分别在经贸部、地方经贸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单位按择优原则委托公司经营。并由项目单位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由经贸部审查批准具有技术引进经营权或国际招标权的公司,才有权经营技术引进项目或进行国际招标业务。
十一、合同的审批。凡技术引进合同,各有关签约公司应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方能生效。未经合同审批机关审查批准,银行、海关有权拒绝承办有关业务。
十二、合同的执行与信息交流、技术引进合同经审查批准后,公司与项目单位应按代理协议及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合同。
合同的对外事项由公司负责,合同技术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负责。
在合同执行中,允许项目单位在合同范围内与外商洽谈具体技术问题,但项目单位与外商的往来信函及议定事项,应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技术引进项目管理信息实施办法”将有关合同数据报国家计委。
地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将合同数据报经贸部。
凡使用中央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由主签公司会同项目引进单位对所需支付的外汇作出分用途、分年度用汇计划,报国家计委和经贸部审核,由经贸部下达各公司执行。
凡使用部门和地方留成外汇、自筹外汇的项目,由部和地方自行安排用汇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十三、技术的消化、吸收。各部门、地方必须按照国家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的规划和政策,抓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要采善组织科技、生产、管理人员实现技术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目标。
十四、本规定由国家计委、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商务管理细则
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能同外国厂商进行一般技术交流,包括探询价格、技术考察。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同外国厂商进行正式商务谈判、更不得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技术引进项目批准可行性报告被列入年度成交计划后,有关公司根据经贸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及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代理协议,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包括商项目单位选择外商进行询价,综合技术、商务条件,确定谈判、签约对象。
公司对外谈判应与项目单位联合进行。技术谈判应以项目单位为主;商务谈判应以公司为主。
技术引进项目凡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谈判小组,统一谈判,一致对外。必要时由国家计委、经贸部参与协调。
对外谈判的内容、范围、应严格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如谈判中需要更改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时,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经有关公司对外谈判,选择技术先进、商务条件优惠的外商签订合同。合同由公司主签、项目单位可以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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