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21日,商业部

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是在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产生的。它对完善县、乡、村三级经济服务网络,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搞活城乡物资交流都将起重要的作用。为使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性质和任务
村级综合服务站是供销合作社根据人、财、物力的实际情况,在村委会的协同配合下,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它是供销合作社设在村一级的综合服务网点。
村级综合服务站的任务是:
(一)代购代销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经营生活资料;组织各种商品的预约购销和部分商品的拆零供应;开展农具、农械和部分生活用品的维修、租赁业务;
(二)开展化肥、农药、农膜、农械、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代购代销业务;
(三)广泛开展农业生产实用新技术和化肥、农药使用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提供植物保护、畜禽防疫等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提供商品信息,联络推销产品等项业务;
(六)有条件的可兴办社员之家,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七)开展农民需要的其他服务。
二、建站原则
村级综合服务站的设置,要根据服务生产、方便群众、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由供销合作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试办阶段,村级综合服务站一般应建在较大的、经济实力较强的行政村。村级综合服务站不宜建得过小,要有适当的规模。
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站,可同整顿和加强代购代销店的工作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可以把代购代销店改造为综合服务站;条件不具备的,要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继续办好。
三、建站的形式
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自办:在较大的行政村或商品集散地,由供销合作社依靠自己的人员、资金、设施建站。
2.联办:供销合作社与村委会共同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联合建站。
上述形式,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强求统一。但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综合服务站可以新建,也可在原双代店、供销分店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改造为综合服务站。
四、经营管理
综合服务站的经营与管理,应执行供销合作社有关办法。
联办的村级综合服务站,其商品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供销合作社拨付或与村委会共同筹集。商品资金拨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月平均购销额。购销旺季,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拨,过季及时收回。
综合服务站所经营的生产、生活资料由当地基层供销合作社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无资金售货,由基层社将商品下摆,售后结算。对于大宗的农业生产资料,也可采用定额定量铺底代销的办法。
综合服务站要贯彻高效、勤俭、服务的方针,建立必要的简便易行的会计、审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代购的商品要及时交送,供应的商品要适销对路,勤进快销,加速资金周转。对商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残损变质。要按月盘点商品,做到帐货两清。
综合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反对各种不正之风。不准克扣群众,不准私自变价,不准出售假冒、变质商品,不准擅自为外部门和个人代销商品,不准私自出售代购的商品,不准帐外经营,购销商品不准优亲厚友“走后门”。
五、人员
村级综合服务站一般以配备3—5人为宜,并应以供销合作社派出人员为骨干,对人员不足的综合服务站,可招收农民服务员。对供销合作社不能派出人员的综合服务站,也要派专管员经常检查、监督、指导工作。招收的农民服务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热心为群众服务,有经济头脑,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并经群众评议,村委会推荐,由供销合作社统一审核、考试,签订协议(或合同)后录用。服务人员工作表现出色,群众满意的,供销合作社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录用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供销合作社将依据协议(或合同)进行撤换。
六、财务和分配
综合服务站的财务和分配,执行供销合作社的有关制度。
七、组织管理
基层社要有一名副主任主管综合服务站的工作。设专管员,专门管理综合服务站。对综合服务站的农民服务员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
联办的综合服务站受供销合作社和村委会双重领导。行政管理以村委会为主,业务管理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由社员代表、村委会和供销合作社三方组成民主管理小组,监督综合服务站的经营活动,反映群众意见,协调外部与综合服务站的关系。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