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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5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奖励在推动铁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物化和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铁路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
第3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凡经铁道部或部属各单位组织鉴定,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办理了成果登记手续的科技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动安全技术以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解决技术关键、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铁路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攻克技术难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软科学成果,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标准、计量检定规程以及标准化和计量研究成果,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在铁路科技情报的处理传递、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情报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4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二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3500元
三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2000元
四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对铁路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视成果的具体情况而定。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铁道部拨付。
第5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按照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推动铁路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很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在总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四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第6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组织管理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评审一次。由评审委员会评出获奖的成果,经部审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7条 铁路单位承担路外单位委托完成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经铁路部门鉴定的,虽未被铁路部门采用或对铁路不产生直接效益的,也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对该类获奖成果铁道部一般仅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讨论也可给予奖金。
第8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部属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共同申报。
(三)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按规定填写《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下列申报书的附件:
1、技术鉴定证书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
2、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
3、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5、研究试验、试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9条 凡已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部委颁发的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10条 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授奖的项目,在部正式批准之前,在《人民铁道》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经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部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经部审定后,即行授奖。
第11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奖金拨给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该项成果的其他参加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已获得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成果,又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
第12条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1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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