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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统一规范的通知
1991年6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使我局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规范化,现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书面审查结论的形式。为保证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查的严肃性,要求各分局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书面审查结论统一用文件形式作出;
二、书面审查结论的标题统一定为:关于在××国家(地区)设立独(合)资企业的审查意见;
三、书面审查结论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说明,包括投资地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其中注册资本金所占比例)、投资方式,属合资的还应对合资对方的情况作一说明,并说明双方出资比例;其它审查情况说明视各分局掌握的资料由各分局酌定,不作统一要求;
四、书面审查结论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做明确说明,同时,批准资金汇出应与资金来源审查分开,即批准资金汇出要在境外投资项目经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后(港澳地区和贸易性企业凭审批部门的批文)另行作出;
五、书面审查结论最后加上两项统一要求:
1.在项目办完国内审批事项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有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和外汇资金汇出等手续;
2.境内投资者应定期(每年)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该项目的经营情况,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并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调回所得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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