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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1年10月25日我部向国务院副总理朱容基同志上报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劳险字〔1991〕16号,以下简称《报告》)。11月10日,朱容基副总理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劳动部加强管理的意见。有关措施请继续抓紧落实。请
丙乾、贵鲜同志审阅。”王丙乾、李贵鲜同志分别圈阅。
《报告》汇报了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报告》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1.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列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项目之中,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管
理和使用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运行,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2.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对个别企业无故拒缴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代为扣缴,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同时,对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退休费用以外的
款项,可授权银行拒付,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3.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我部已于1990年成立了事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部领导委托、授权下,负责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基金的管理以及基金保值增值有关政策研究
工作。除充实人员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外,还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各地,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各地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与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主动接受他们对基金运行的监督,并根据我部提出的加强基金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促进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健康发展。



199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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