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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各项收入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适应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对市属社会团体各项收入使用收款收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区、县属社会团体的各种款项收入使用的收款收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款收据),不得自制使用规定外的其他收款收据。对不使用统一收款收
据的社会团体开出的收据,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二、统一收款收据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监督,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管理。
三、本市社会团体申请购买统一收款收据,应填写购买统一收款收据申请书,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区、县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其业务范围、收入项目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审查符合规定后,出具社会团体购买统一收款收据证明书,各
社会团体凭证明书到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购买。
四、统一收款收据只限用于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内的各项收入。凡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和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以外的收入事项,不准使用本收据。各社会团体要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一收款收据的管理,建立领、用、存等
管理制度。收据要有专人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接受各级财政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团体使用统一收款收据,一律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社会团体在开始使用前要做好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准备工作。



199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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