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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一、会计制度一般规定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集体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和管理,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对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在贯彻落实本制度过程中,应与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财会部门负有具体贯彻、执行本制度的责任,并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开支、各种财产物资的管理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等,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本制度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制度,并支持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坚持财经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的财会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抓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
2.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企业的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认真编制、执行财务计划,并根据会计资料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揭露矛盾,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管好用好资金,促使企业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
3.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拟订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企业资金、成本、财务成果等建立一套有效的计划、核算、控制、考核、分析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积极作用。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稽核工作,实行会计监督,保护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坚持原则,坚持制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制止不法行为。
3.努力学习钻研会计业务,提高会计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认真办理会计事务,做好会计工作。
4.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条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贯彻执行本制度,坚持原则,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是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企业必须建立一套适应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物资的收、发、领、用等手续;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企业的一切财产和帐目都必须定期盘点和清理;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必须审查核对,做到帐证(卡)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六条 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
第十七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应脱节或提前、延后。
第十九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结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按月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章。
企业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企业对外开出的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凭证的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经过制单人、指定的审核人员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据以记帐。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空白支票、现金收据、出入库凭证等,都应由专人管理,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有健全的领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3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帐簿。
企业的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记帐凭证汇总表等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企业各种帐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涂改液等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或者另行填制记帐凭证等方法予以更正。划线更正时,应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同意后增设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第二十八条 企业会计报表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3-6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8-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20-35天内报出。
财政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的日期再予以提前或者推迟。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第三十一条 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企业依法申报纳税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派员会同监交。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
交人负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定期收集、核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保管的会计档案应积极向本企业提供使用。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向本企业有关人员提供利用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需
要复制的,要报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企业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清点核对;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领导报告。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 计 科 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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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 |顺 | | |
序 | 编号 |资 金 占 用| 页码 |序 | 编号 |资 金 来 源 |页码
号 | | | |号 | | |
--|---|-------|---|--|---|--------|----
1 |101|现金 |10 |31|401|流动资金借款 |75
2 |102|银行存款 |10 |32|402|应付债券 |76
3 |104|其他货币资金 |14 |33|403|专用借款 |77
4 |111|应收票据 |15 |34|404|基建借款 |78
5 |112|应收销货款 |16 |35|411|预提费用 |80
6 |114|发出商品 |18 |36|412|待扣税金 |80
7 |116|应弥补亏损 |20 |37|421|应付票据 |81
8 |119|其他应收款 |20 |38|422|应付购货款 |81
9 |121|材料采购 |22 |39|425|应付工资 |83
10|122|在途材料 |26 |40|426|应付劳动保险基金|85
11|123|材料 |27 |41|429|其他应付款 |85
12|125|低值易耗品 |32 |42|431|应交税金 |86
13|126|调进外汇价差 |35 |43|439|其他应交款 |89
14|127|材料成本差异 |36 |44|441|折旧 |89
15|128|委托加工材料 |37 |45|451|待处理财产溢余 |93
16|131|基本生产 |38 |46|461|大修理基金 |94
17|132|自制半成品 |42 |47|462|职工福利基金 |94
18|133|辅助生产 |43 |48|463|职工奖励基金 |95
19|134|车间经费 |45 |49|464|分红基金 |96
20|135|企业管理费 |46 |50|469|工资基金 |96
21|137|待摊费用 |48 |51|471|经营基金 |98
22|141|产成品 |49 |52|501|利润 |107
23|151|长期投资 |52 |53|601|销售 |108
24|153|有价证券 |54 | | | |
25|161|固定资产 |55 | | | |
26|171|在建工程 |63 | | | |
27|173|工程物资 |67 | | | |
28|181|无形资产 |69 | | | |
29|191|待处理财产损失|69 | | | |
30|201|利润分配 |7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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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付现金。
二、收入现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的各种款项。企业为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而向银行借入的尚未使用、暂存银行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在银行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发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银行存款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的
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而没有入帐等),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或由于企业漏记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后,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
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支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然
后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
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帐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
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应于规定的付款期满的次日,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
,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帐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7.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
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8.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
款凭证)。
9.发生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五、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应有专人管理,印鉴应由负责签署人员分别保管。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六、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分设明细帐进行登记。

第104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增)记“材料采购”“
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结算户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
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
,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企业收到的支票、银行本票等如准备背书转让,可在本科目增设明细科目予以反映。

第11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如果企业的应收销货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时,收到购买单位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增)记“应收销货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需要资金,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净额小于商业汇票面额的部分,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减)记本科目,如贴现息数额过大时,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在贴现日至到
期日之间分期进行摊销。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应收销贷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增
)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 应收销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除托收承付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收取的款项。
按照规定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为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允许对某些产品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对其已收到的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货款,也通过本科目进行反映。
销售工程物资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时,按售价或劳务收费标准,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为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代垫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货款和代垫的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的应收销货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应收票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如果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申请贴现的企业银行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
借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如制造大型机器设备,制造或修理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工程进度向订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产品完工交给购货单位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分期收到销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四、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货款,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作坏帐损失,借(增)记“企业管理费(坏帐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企业,还应单独设置“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明细科目。

第114号科目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以及代购买单位垫付发出商品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发出商品的包装、运输等费用,也在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托收承付发出商品;
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三、对已经办理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应及时登记发出商品明细帐(或发出商品登记簿),月终根据发出商品明细帐,将已经发出的商品总数,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托收承付发出商品”),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费用,在发生时,借
(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购买单位承付的货款和代垫的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将收到的货款,贷(增)记“销售”科目,将收到的代垫费用,贷(减)记本科目;然后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购买单位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对发出商品全部(或部分)拒绝承付而退回时,应将退回的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并将由企业负担的代垫费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为了减少平时转帐手续,对于本月收款的发出商品(包括本月和以前月份发出的),可在收到货款后,直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发出商品代垫的费用仍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
,应在月终时抄列清单,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转;待收到货款后,再与当月发出当月收款的发出商品,一并转帐。
四、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产品采用分期收款办法进行销售的,发出商品扣代垫运杂费,平时可根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出库单等,按购买者设立明细帐(或登记簿)登记发出和分期收款的情况,月终,按实际成本汇总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总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分期收款
发出商品”)贷(减)记“产成品”科目。按规定的交款期分次收进销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借(增)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同时结转实际成本,借(减)记“
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到的代垫运杂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货款的托收承付发出商品、尚未结转销售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以及为发出商品代垫的包装、运杂费用等。
六、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购买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登记各种发出商品的日期、凭证号数、发票金额、工厂成本、代垫运杂费、收款记录、拒付记录、退货记录等资料。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企业应在明细帐或登记簿中,分别按销售对象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日期、凭证号数、售价、代垫运杂费、各期应收的货款、已收取的货款、工厂成本等资料。

第116号科目 应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弥补的亏损。
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当年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自“利润分配”科目转入本科目,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经营基金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借(减)记“经营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用以弥补企业亏损的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借(增)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
2.应收的各种罚款;
3.应收出租包装物、固定资产的租金;
4.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代扣代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税金;
5.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6.拨给职能科室、车间和职工的备用金;
7.存出保证金,如存出包装物押金等;
8.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9.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收取的款项;
10.销售工程物资应收取的款项;
11.暂付采购工程物资人员的采购款;
12.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的职工食堂周转金和农副业生产流动资金;
13.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
下列各项应收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1.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在“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核算);
2.拨付所属单位的经营基金(应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未收的赔款、罚款、租金和其他款项,支付备用金、包装物押金及其他各种暂付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由单位、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或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
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分别各种应收款的性质设置“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上级单位款”“应收所属单位款”“其他应收暂付款”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工程物资的采购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企业自筹外汇购入进口材料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支付的进口关税以及烧油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等,也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
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内运输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入材料采购成本。
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的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转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用调进外汇进口材料时,应按使用调
进外汇情况分摊价差,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下同)。
2.材料已经收到、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6.月份终了,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才收到发票帐单,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兑,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
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未收到发票帐单而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类别,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开出
、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同时,分别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转帐,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
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在实际支付购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经过以上记录以后,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四、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货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一般可按材料明细科目(“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设置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
材料采购明细帐,应按照记入借(增)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一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
五、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
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设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应设置“122在途材料”科目。

第122号科目 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已经购入但尚未入库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企业采购材料,在支付货款和运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材料尚未到达,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验收入库后,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采购材料的其他有关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比照“121材料采购”科目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为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第123号科目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低值易耗品以外的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本科目按材料的用途分别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原材料”:指经过加工能够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
3.“燃料”:包括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要通过本科目核算。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包括在本科目内,并设置三级明细帐进行核算。
4.“修理用备件”:指为修理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所专用的各种零件、配件、备品等。
5.“外购半成品”:指为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用的各种外购半成品。
6.“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产品,并准备随同产品一同出售以及在销售过程中借给或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各种包装物品。如:箱、桶、瓶、坛、袋等。各种包装用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应作为“辅助材料”处理。用来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不对外出售或出租、出
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的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使用包装物数量较多,单价较高且出租出借业务频繁的企业,可单独设置“124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
三、按实际成本核算库存材料的收、发经济业务的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增加材料时: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根据发票帐单验收入库单和付款凭证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等,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在支付货款和运费时,材料尚未到达,则应先通过“在途材料”科目核算

2.收到自制和委托外部加工完成的材料,验收入库后,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
3.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
4.在清查盘点时,发现材料盘盈,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减少材料时: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等方法结转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1.车间和有关部门领用各种材料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销售发出的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科目(销售及其他费用),贷(减)记本科目。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结转包装物成本时,借(减)记“销售——其他
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到押金时,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时,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
月终,结转出租、出借新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对于总金额较少,单价较低的,可一次计入销售成本,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出借包装物)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总金额较大,单价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
,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销售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主管部门规定。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变动。
按期收回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应严格加强实物管理,分别出租、出借包装物类别、规格等设置辅助帐或卡片。以后继续出租、出借已用过的包装物时,在辅助帐上进行收支登记,不得重复计入成本。
出租、出借包装物不能收回时,应将没收的包装物押金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收入或冲减产品销售费用,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出借包装物)科目。
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将收回的残料价值,增减销售成本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出借包装物)“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等科目。
6.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各种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按计划成本核算库存材料的收、发经济业务的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增加材料时: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增)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清查盘点中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减少材料时:
1.车间和部门领用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
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材料盘亏和毁损,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包括领用的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
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2.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比照按实际成本核算企业的规定办理,企业新包装物出租、出借,应在当月月份终了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等,设置材料明细帐。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金额的材料明细帐和材料卡片,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财会部门必须定期核对,保证材料总帐金额与各明细帐合计数相符。

第125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3个明细科目:
1.在库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一般有以下3种:
1.一次摊销:对单价较低或容易破损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摊销;
2.按五五法摊销: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3.净值法摊销:根据各车间、部门本月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在用低值易耗品原价减去已提摊销)和规定的摊销率,按月计算在用低值易耗品摊销额。
五、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各车间、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材料成本差异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再进行分摊。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
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根据当
月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分摊成本差异,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属于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如一次领用数额过大时,也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销。
采用净值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月终根据各车间、各部门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和规定的摊销率计算在用低值易耗品摊销额,借(增)记“车间
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冲转已提摊销,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
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成本差异,将其计入或冲减生产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七、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相同。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低值易耗品的各个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
使用部门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领用凭证留下一份,分类顺序保管,作为进行实物管理的依据。低值易耗品转出或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在领用凭证上注销,并填制转移凭证或报废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记帐。
财务会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应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分类汇总,据以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使用部门应将分类顺序保管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已经注销的除外)所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数量,与本部门实有的低值易耗品核对相符。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合计数,应与财务会计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中该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金额核对相符。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各种明细帐的格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八、企业可以根据低值易耗品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入“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6号科目 调进外汇价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调进用于购买进口材料、设备等所需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
二、调进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调进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用调进的外汇购买进口材料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用调进的外汇购买进口设备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增)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如有调出外汇的,其收益应首先冲减本科目,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年终剩余收入再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四、本科目应设置“进口材料外汇价差”和“进口设备外汇价差”两个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调进外汇应分摊的价差。

第127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辅助生产”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建设单位转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对应“基建借款”科目记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
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一般应按本月的差异率计算,为了及时计算加工材料和产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材料品种较多,核算工作量较大的企业,也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日常核算按上月差异率计算发
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的企业,年终(12月份)应使用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计算,以正确反映当年实际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  月初结存材 本月收入材料
=  +
成本差异率  料的成本差异 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 本月收入材料
 ÷ + ×100%
 料的计划成本 的计划成本

上月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
= ÷ ×100%
成本差异率 的成本差异 的计划成本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包括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减)方余额,反映各类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分别“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28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材料时,按实际成本(按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或计划成本(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下同)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
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减)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收回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等。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材料消耗率或回收率、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退回剩余
材料的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131号科目 基本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银行存款”“辅助生产”或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应由基本生产车间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先在“企业管理费”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
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基本生产车间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发交定货单位的工业性作业(如未通过仓库而直接发交购买单位的代制代修品等),应按实际成本借
(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决定进行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作为
样品、样机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增加经营基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
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的,按实际成本
,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作为正常损益处理。新产品试制失败时,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新产品试制失
败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扣除。
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材料、工资、旅差费等)、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损失等,应直接记入“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科目。
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级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都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六、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计算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七、本科目应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八、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138废品损失”和“139停工损失”科目。

第132号科目 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合格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支付的加工费和外地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
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
置专栏。
五、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对于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或基本生产车间与半成品库之间相互转移,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发出和收回,都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但应另设备查簿进行数量登记。

第133号科目 辅助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模具、修理用备件,供应水、电、风、汽和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
基金”等科目;其他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进行核算,借(增)记“车间经费”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产品、劳务,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供应劳务和销售产品,应负担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月份终了,辅助生产车间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供应的产品、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或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对在建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和自制设备,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或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对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和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工具、模具、备件等产品,应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如代外单位制造工具、模具、修理机器设备等),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方法一般有:“交互分配法”“顺序分配法”“直接分配法”“计划成本分配法”“代数分配法”等。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相互进行分配,由企业视其金额大小自行决定。
五、本科目应分别按照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如自制工具、模具、水、电、风、汽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第134号科目 车间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机物料消耗、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等。

二、发生的车间经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贷(增)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折旧”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各车间当月发生的车间经费,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1.将各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和劳务成本,借(增)记“辅助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将各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一般可按车间经费的全年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车间经费的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产品的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年度终了,车间经费全年实际发生数
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也可以只核算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应按车间分别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35号科目 企业管理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折旧费、修理费、排污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试验检验费、设计制图费、新产品试制费、技术研究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保险
费、运输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仓库经费、产品“三包”损失、坏帐损失、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消防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税金等。
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现金”“待摊费用”“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贷(增)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折旧”“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企业决定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和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入成本的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售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当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中用于弥补企业损失的部分,贷(减)记本科目或贷(减或增)记其他有关科目,多余部分,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月份终了,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本月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车间成本。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五、季节性生产企业的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参照车间经费科目的有关说明。
六、企业购买的印花税票应妥善保管,并单独设置“印花税票”备查簿,登记其购买、使用及储存数额。
七、本科目应按照各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八、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37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不实行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以及按规定分期摊入生产成本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
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企业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要分期摊入成本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在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摊销数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产品成本。领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已销产品计算应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需要分期摊入成本的印花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使用情况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分摊计入成本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按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摊入成本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等科目,将费用摊入成本时,应视同提取的折旧,在借(增)记“车间经费(折旧费)”“企业管理费(折旧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的同时,还应借(减)记“经营基
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五、发生其他待摊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月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费”“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中间产品税”“印花税”等。

第141号科目 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存放在门市部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库存产成品
,一并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规定,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已开出发票、收到货款或承兑的商业汇票,并已将提货凭证交与购买单位),但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去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置“143外购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3个明细科目:
1.库存产成品;
2.门市部商品;
3.委托代销商品。
三、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按照“加权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计算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种类比较多的企业,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可以单独设置“14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产品成本差异可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的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可以用计划成本进行核
算,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记入“产品成本差异”科目,然后再将产品成本差异在发出、销售和结存的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四、库存产成品的核算:
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在发出并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后,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发出但尚未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仍应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发出后,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月终应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建设单位、在建工程、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以及福利事业单位等领用的产成品,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门市部商品的核算:
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企业,门市部商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在平时,会计部门为了按月汇总门市部商品的调入和销售情况,可根据商品移库单和销售报表逐笔登记“拨入门市部商品登记表”和“门市部商品销售登记表”。
月终,对拨给门市部的商品,根据“拨入门市部商品登记表”的实际总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产成品);对门市部已售商品的成本,根据“门市部商品销售登记表”,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在门市部商品种类繁多的情况下,对于拨给门市部的商品,也可以按售价核算,实行“金融控制”。采用这种方法,本科目的借、贷两方都按售价记帐。门市部商品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可以增设“144门市部商品差价”科目进行核算。
六、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平时可根据委托代销商品出库单,按受托单位分别不同产品品种、类别等进行登记。月终,按实际成本汇总后,按其实际总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产成品)。
接到受托单位销售通知和代售手续费凭证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对方扣留的手续费,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按全部销售收入,贷(增)记“销售”科目。月终,结转成本时,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库存产成品、尚未销售的门市部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定期与门市部和委托代销单位进行核对。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资于其他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的资金。
二、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资金,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2.企业以流动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下同)。
3.企业以生产发展基金等经营基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资转出的资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差额部分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经营基金——公积金”处理。
三、企业根据吸收投资单位的通知,按吸收投资单位归还技措借款利润中属于增加本单位投资的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分来利润”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四、联营期满,企业收到吸收投资单位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发还的投资,借(增)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经营基金——公积金”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吸收投资的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53号科目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特种国债等。
二、企业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收到免交所得税的国库券、特种国债等债券本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增)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收到其他债券的本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经营基金”等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
四、企业将购入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视同利息收入按规定应纳的税金)和“经营基金”等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
额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减)记“经营基金”等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证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抵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特种国债”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按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劳动资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7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或封存不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三、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已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入帐。
3.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或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帐。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帐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帐。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
6.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同时进行技术改造时,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上级投入基金等经营基金、专用借款开支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其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7.临时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不作为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处理,但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8.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9.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10.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固定资产增加时:
1.企业收到基建单位转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企业收到用经营基金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借(减)记“经营基金
——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企业收到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2.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差额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科目。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增加
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3.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现行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
支付数,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有偿调入或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
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按规定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按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
,应以按规定确定的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5.职工以固定资产入股,应按现行调拨价格借(增)记本科目,按协议价贷(增)记“经营基金——股金”科目,差额部分,贷(增)记“折旧”科目。
6.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7.企业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的,使用后不再提取折旧。购入时,按其原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
净值,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净值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这部分使用中的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单独登记。
8.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9.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10.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减少时:
1.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按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
2.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
3.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如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有差额的,应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增)
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如确定的价值高于帐面净值的,应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
4.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本科目。


5.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6.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五、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

六、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
转帐。
七、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八、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9.其他:以单件(台)作为独立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
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进行各种自建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工程、小型技措借款工程、引进设备工程以及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为进行工程建设而领用生产储备的材料,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有关的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结转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
企业进行工程建设而使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应按售价结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供应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为工程加工的零件、配件和制造的设备,应于完工月份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或“工程物资”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
目。
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拨出经营基金进行工程建设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应将所需租赁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租赁费中,手续费、利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各种专用借款的利息,应根据银行的结息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工程支出明细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但不增加工程成本),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归还以外币计算的专用借款时,因外币折合率变动所发生的差额,应自“专用借款”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等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少付的人民币,借(减)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在建工程完工后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工程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转帐;
1.用上级拨入资金进行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借(减)记“经营基金——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
资产价值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用大修理基金进行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减)记“大修理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用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经营基金进行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和支付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
(减)记本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用专用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包括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应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先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在建工程支出,先在本科目内结
转,借(增)记本科目(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贷(减)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在用借款项目增加的利润或经营基金等归还专用借款本息时,再予以核销。
5.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工程,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借(增)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不构成固
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先在本科目内结转,借(增)记本科目(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贷(减)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待支付租赁费时再予以核销。
企业支付租赁费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支付来源,借(减或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利润分配”“待摊费用”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
产价值部分予以核销,贷(减)记本科目(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
6.由于特殊情况,根据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中途报废的在建工程,应将尚可使用的材料、设备作价入帐,借(增)记“工程物资”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用经营基金列支的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上级拨入资金”等科目,贷(减)
记本科目。属于专用借款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利息支出等),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专用借款的本息,由更新改造基金等经营基金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用几种资金共同进行的工程,应于完工后,先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然后将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按照各自的负担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其中,应由各项经营基金负担的支出
数额,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本科目;应由专用借款负担的支出数额,应于还款时,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借(减)记“经
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每一工程项目和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明细帐,其中,专用借款和融资租赁工程应分设“未完工程支出”和“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两个明细科目。

第173号科目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自建工程储备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包括在库、在途和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各项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收到外购的工程物资时,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采购的工程物资,价款已支付而物资尚未收到时,借(增)记本科目(“在途物资”),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物资收到后再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在途物资”)。
企业的在建工程或福利事业单位领用物资时,借(增)记“在建工程”或借(减)记“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在建工程完工后,处理剩余物资时,按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将物资处理损益借(减)记或贷(增)记“经营基金”等科目。
三、企业将物资发给外单位加工时,应在本科目内进行转帐,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
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
四、企业的工程物资应与生产用物资分别核算。企业生产方面由于临时需要而领用工程物资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企业为在建工程制造的机器设备(不包括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范围的机器设备),按实际成本进行结算。自制完成时,借(增)记本科目(通过仓库的)或“在建工程”科目(不通过仓库的),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六、清查财产中发生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工程物资,在本科目中另设“待处理物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盘亏和毁损,借(增)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发生的盘盈,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
(“待处理物资损失”)。经批准转销时,如有关工程尚未完工,应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如工程已经完工并已冲转有关资金,应借(减)记有关的“经营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
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和“待处理物资损失”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物资的类别、品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企业按规定的使用
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各种工程物资的盘亏和毁损,直接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使用期限已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在报经批准后,自帐上转销,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三、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在“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核算。
盘亏、毁损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转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四、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1.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产品、材料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定额内的短缺,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采购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等科目转入“应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
“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等科目。记入本科目的采购材料的途中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经查明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属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增)记“材料采购”“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201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已经分配的利润和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其他单位分来利润;
2.应弥补亏损;
3.分给其他单位利润;
4.提取企业基金;
5.单项留用利润;
(1)治理“三废”净利润;
(2)“两来一补”净利润;
(3)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
6.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
7.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
8.应交所得税;
9.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2.企业留利;
13.本年利润;
14.上年利润调整。
三、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其他单位分来利润: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应弥补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各种资金弥补的亏损。包括应由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应由企业经营基金弥补的亏损等。企业计算出应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分给其他单位利润: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按照协议计算的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提取企业基金: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年度终了,企业完成指标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
5.单项留用利润:核算企业按规定所得税前单项留用的利润,如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净利润,留给企业的“两来一补”净利润,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等。企业提取单项留用利润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
金”“工资基金”等科目。
6.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企业归还专用借款本息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借款部分,借(增)记本科目,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
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规定用税前新增利润归还的部分,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7.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核算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对方用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归还技措借款而相应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收到接受投资单位通知时,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他单位分来利润);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
—公积金”科目。
8.应交所得税: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所得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9.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核算企业所得税后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科目。
1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核算企业所得税后应交纳的预算调节基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预算调节基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科目。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企业按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用以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2.企业留利:核算企业按规定税后留用的利润。企业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对税后留用利润进行分配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等科目。
13.本年利润:核算企业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以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14.上年利润调整: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根据上级机关或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或利润分配数额进行调整时,调整的数额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盈利企业应据此计算少计的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可留用的税后利润,应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其他应交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
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等科目。
(2)亏损企业应据此计算多计的应弥补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
(1)盈利企业应据此计算多计的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多留用的税后利润,应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其他应交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
金”“分红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亏损企业应据此计算少计的应弥补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根据上级机关或部门对上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查意见,作上述调整的数字,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上,应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不作为本年度发生数反映。

第401号科目 流动资金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
企业的各种专用借款、基建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流动资金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借(减)记“应付票据”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预提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贷款单位按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402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
二、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而发行债券所收到的价款,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所支付的发行手续费及债券印刷费,应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不同的列支渠道分别核算:
1.应由企业的经营基金负担的利息部分,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按规定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的利息,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归还债券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六、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七、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第403号科目 专用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如“小型技措借款”“轻纺工业技措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借款”“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国内配套设备借款”“中短期专项借款”“更新改造借款”“大修理借款”等。
企业如有同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国外设备,所发生的应付引进设备款,可在本科目增加明细科目核算。
流动资金借款和基建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专用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方式,应于借入时借(增)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科目,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专用借款中的外币借款,应按规定的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并注明外币金额。
专用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接到银行通知时,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用各种专用借款进行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对于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在建工程支出,待还款时再予核销。
四、企业归还专用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还款资金来源转帐。属于按规定用所得税前新增利润归还的部分,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
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属于用经营基金归还的部分,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按照规定用增加的利润归还专用借款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的支出总额。当某项专用借款大于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支出时,其差额反映为未用的结余资金(包括存款、工程物资或为其他未完工程支出所占用),这部分借款,应用借款结余和经营基金偿
还,不能用利润偿还。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404号科目 基建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
二、基建借款包括下列各项:
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2.用于购建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
3.用于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应核销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等)等。
企业收到基建单位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时,按照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列的实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基建单位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时,借(增)记“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科目(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列实际成本)。
企业收到基建单位转来应核销投资支出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的通知时,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3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产借款;
2.流动资产借款;
3.其他支出借款。
四、基建借款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随同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转入本科目。
2.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应支付的已购建完成财产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应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企业按规定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归还固定资产借款的数额,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第41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等。
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通知记帐,不采取预提办法,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在每季第一、二两个月,应预提计入当月产品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季度最后一个月,根据银行通知的全季实际利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并计算全季实际利息支出数与前两个月
预提数的差额,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的各项费用,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412号科目 待扣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由于当月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小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税额而少扣的税金。这一部分税金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
二、企业当月留待以后各月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以后月份的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大于应扣抵的税金时,企业从该月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以前月份的待扣税金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扣抵后
的应交部分,借(减)记“销售”科目,当月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企业留待以后月份继续扣抵的税金。

第421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购货款的商业汇票,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增)记“企业
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422号科目 应付购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采购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因采购材料、物资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在“应付票据”科目核算。
采购工程物资的应付款项,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等计算入帐,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对于月终发票帐单未到的,企业应根据收料凭证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
单,按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暂估应付帐款)。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于下月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材料采购”“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再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偿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购货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上应注明合同号数和经办的采购人员姓名。

第425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
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应由各种专项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应从企业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的各种奖金,应从更新改造基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经营基金——更
新改造基金”,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应在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门市部人员工资等),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基金转入,借(减)记“工资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照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其中节约奖应单独列出)、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该发放的工资数。

第426号科目 应付劳动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提取的用于支付退职、退休、离休人员退职、退休金的劳动保险基金。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劳动保险基金时,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将提取与支付的差额上交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有关部门弥补的劳动保险基金差额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
)记本科目;支付退职、退休、离休人员退职、退休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上交或尚未支付的劳动保险基金。

第42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主要包括:
1.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2.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3.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4.应付、暂收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5.应付采购工程物资款;
6.应付承包工程款;
7.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
8.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9.待转调出外汇收益;
10.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经常收取存入保证金的企业,也可单设“428存入保证金”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应付未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付还或转销这些款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设置:“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应付上级单位款”“应付所属单位款”“应付工程物资款”“应付承包工程款”“应付融资租赁费”“待转调出外汇收益”“其他应付暂收款”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3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给国家的各种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应从有关基金中支付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不在本科
目核算。企业直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印花税,也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产品税”2.“应交营业税”和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或“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应交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时,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记帐:
当月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大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税金(即当月为生产应税产品购入的或实耗的应扣除项目的已纳税金,下同)的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当月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小于应扣抵税金时,按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待扣税金”科目。
5.“应交资源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资源税,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应交所得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7.“应交房产税”8.“应交车船使用税”和9.“应交土地使用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10.“应交盐税”11.“应交烧油特别税”和12.“应交特别消费税”,分别核算企业代收应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和特别消费税。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将已收的和应收的盐税、烧油特别税或特别消费税,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盐应交纳的盐税以及购入未税盐改变用途应补交的盐税,借(增)记“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油应交纳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发生其他代收应交的税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各种税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的企业,产品出口后,收到退还的税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税);同时,借(减)记本科目(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
税),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减免的专项用于生产发展的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由于逾期不交税金或隐匿所得额等,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增)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43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交款,包括应交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根据需要,企业可相应增加有关明细科目):
1.“应交教育费附加”。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应交预算调节基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其他应交的款项,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交纳应交款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为未交的款项。

第441号科目 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临时租(借)入的固定资产;
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停工期间的设备不提取折旧。
按规定购置费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备案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
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四)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采伐企业的伐区铁路、公路和临时设施,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计算应提折旧。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的方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
四、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按月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但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应由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列支,因而上述第二笔分录应为借(减
)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原价(如为安装过的机器设备,应从中减去调出单位的原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出单位的已提折旧扣除属于原安装成本所提折旧后的数额,贷(增)记本科目,并按固定资产净值,贷(增)记“经营基金”科目。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按现行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加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经过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现行调
拨价格减去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本科目,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经过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为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
目,同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按规定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的折旧额,贷(增)记本科目,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折旧额后的净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采用“单项折旧率”和“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在无偿调出和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均应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进行转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减已提折旧后的数额或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本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借(减)记
或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入清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的折旧,按照规定补提时,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
增)记本科目;然后再按原价、净残值,和提足的折旧转帐,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和本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本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原价)。企业应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未提足的,不再补提。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核算。

第45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溢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财产物资的盘盈。
工程物资的盘盈,直接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溢余。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增)记本科目。
盘盈的流动资产,应按计划成本(没有计划成本的,按估计成本),借(增)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固定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流动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第461号科目 大修理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二、企业每月提取大修理基金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或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出租固定资产提取的大修理基金),贷(增)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辅助生产”“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大修理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已提未用的大修理基金结余。

第462号科目 职工福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企业按规定按照应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从提取的企业基金中和从税后留用利润中转作的职工福利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从分红基金中转作的职工福利基金,借(减)记“分红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医务人员工资、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尚未支用的职工福利基金。

第463号科目 职工奖励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二、企业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专项奖金,在标准工资、加班工资以外应支付给职工的在规定标准以内列入成本的奖金,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应贷(增)记“工
资基金”科目)。
企业从提取的企业基金中和从税后留用利润中转作的职工奖励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转入工资基金的数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科目。
企业收到外贸部门支付的出口收汇将励金,按规定用于职工将励部分,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记入“工资基金”科目)。
企业支付职工的奖金(包括实物奖)和交纳的奖金税以及应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用的奖励基金。

第464号科目 分红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留用利润中提取的分红基金。
二、企业从税后留用利润转作的分红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发放股金分红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放劳动分红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将分红基金余额转为职工福利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分红基金。

第469号科目 工资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企业从税后留利提取奖金转作工资基金的部分和其他按规定增加工资基金的部分也包括在本科目内。
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其中包括价格补贴和节约奖),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应计入生产成本的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各种专项基金负担的人员工资(如应从福利基金中负担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应从更新改造基金中负担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增)记本科目;
应在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在销售费用中负担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门市部的人员工资等),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工会经费负担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负担的工资,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节约奖,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职工福利、奖励基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包括从税后留利提取奖金转作工资基金的部分):
应在销售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冲回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上述分录用红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按规定应下浮的工资,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
应在奖励基金中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借(减)记“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收到外贸部门支付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其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借(增或减)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将当月准备发放的工资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工资调节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时据实申报工资调节税而交纳的罚款及滞纳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本科目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

第471号科目 经营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的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供企业长期使用的经营基金。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公积金;
2.联社基金;
3.股金;
4.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5.上级拨入资金;
6.生产发展基金;
7.更新改造基金。
有国家投资拨款的企业,可以增设“国家拨入资金”明细科目,核算国家投给集体企业的资金。
三、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一)公积金:核算企业创办时的自有资金和历年公共积累性质的资金。
1.企业用更新改造基金等经营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工程完工时,应按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全部支出数结转资金来源,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
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2.企业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收到基建单位转来的固定资产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还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还款资金来源,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贷(增)
记本科目。
3.企业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收到转来的固定资产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还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还款资金来源,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用新增利润归还部分)
,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用自有资金归还部分),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的支出,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4.企业有偿调入需要(或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数,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贷(增)记本科目。
5.企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
6.企业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的,购入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本科
目(更新改造基金等),贷(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净值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这部分使用中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同时应单独进行登记。
7.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支付来源,借(减或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
利润分配”“待摊费用”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8.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净值),报经批准后,增加公积金,借(减)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9.企业向外投资转出固定和流动资产,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增加或减少公积金处理。
10.企业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按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11.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出租固定资产应从租金收入中提取折旧,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
12.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盘亏、毁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净值),报经批准后,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13.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转入清理时,按其净值,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与净值的差额,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14.企业按规定以生产发展基金等补充流动资金时,借(减)记本科目(生产发展基金),贷(增)记本科目。
(二)联社基金:核算联社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补充流动资金的经营基金。没有联社组织的企业,不设置此明细科目。
1.收到联社拨入的经营基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联社基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企业用联社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只进行财产增减核算,不增减联社基金。
3.企业应切实加强联社基金的管理,非经联社同意,不得任意冲减联社基金。
(三)股金:核算企业向本企业职工或其他单位、个人以接受入股方式筹集的股金。
1.接受入股资金时,借(增)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2.接受的入股资金按规定退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明细科目应按入股者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四)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由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资金。
1.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小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以按规定确定的
价值记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其他单位投入的材料、物资等,借(增)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借(增)记“无形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发还其他单位投资时,借(减)记本科目,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
5.本明细科目应按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五)上级拨入资金:核算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专项资金,如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
挖潜革新改造拨款是指拨给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和更新现有技术设备的资金。
1.企业收到专用拨款时,或收到专用拨款限额的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用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应于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企业用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进行的工程项目,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应于工
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支出数,借(减)记本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如果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是用专用拨款和更新改造基金合并进行的,其已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应按照各自负担的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其中,应由专用拨款负担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其余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同时
,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3.本明细科目应按拨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六)生产发展基金: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生产发展基金。
1.企业按规定提取“两来一补”净利润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从税后留用利润中转作的生产发展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收到外贸部门支付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其中用于生产发展部分,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减免的专项用于生产发展的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年终,对于调出外汇收益弥补调入外汇价差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企业按规定将生产发展基金补充经营流动资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补充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
7.企业支用生产发展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8.本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尚未使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七)更新改造基金:核算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基金。
1.企业按月计提折旧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指出租固定资产应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公积金),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已提折旧。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残料作为工程物资或者作为生产用材料交库时,应按估计的价款,借(增)记“工程物资”“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到的是残料变价收入,则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遭受非常损失后
收到保险赔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企业根据规定将治理“三废”产品(指以废气、废水、废渣等作为原材料而生产的商品产品)的净利润(盈利产品的利润减去亏损产品的亏损)留给企业作为继续治理“三废”的基金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企业用更新改造基金购置的机器、设备和进行的有关工程,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科目(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或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经过安装完工的机器、设备及有关工程)。
6.企业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不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按规定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应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7.企业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费用,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分别不同情况,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折旧
”等科目。
8.企业用专用借款进行的工程,按规定用更新改造基金归还借款本息的,应于结转工程成本时,借(减)记本科目,按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入帐,借(增)记“固定
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9.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应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将增加
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10.本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尚未使用的更新改造基金。

第501号科目 利 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产品销售利润(或亏损):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包括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其他工业性劳务)的利润(或亏损)。
2.其他销售利润(或亏损):核算除商品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和其他业务(如材料销售和技术转让、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的利润(或亏损)。
3.营业外收入:核算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如没收逾期未退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款结余等。
4.营业外支出:核算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支出,如劳动保险费、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支出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三、每月结转实现的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销售利润,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为亏损,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每月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其抵减数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有关冲减营业外收入的数额,借(减)记本科目(营业外收入),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四、年度终了,本科目及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年度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01号科目 销 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及其他费用和销售利润(或销售亏损)。
企业在建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应视同对外销售,通过本科目核算;使用本企业的材料或接受本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采用内部转帐处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销售工程物资,应直接在“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收到货款时作为销售。已经发出并已办理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材料,作为“发出商品”处理;已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品、材料,视同库存的产品、材料处理。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收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价款时作为销售。已经发出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作为“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处理;收到不足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作为“应收销货款——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处理。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开出发票发出产品、材料时作为销售;尚未收到的货款,作为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处理。
不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应当列作销售的产品、材料,其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和销售及其他费用等,都必须在“销售”科目内反映。各项目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税金和费用,或者只记成本、税金和费用,不记收入。
三、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时,按规定的销售价格或实际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增)记本科目。
企业门市部销售商品产品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委托代销的商品,在收到受托单位销售通知和代售手续费凭证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销单位扣留的手续费,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按全部销售收入,贷(增)记本科目。
对本企业在建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商品产品等,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借(增)记“在建工程”或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如按合同规定,节省下来的材料留归企业所有时,应作为企业加工收入的一部分,借(增)记“材料”科目,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科目。
四、月终时,企业应结算对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对在建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商品产品等的实际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发出商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
五、企业应于每月终了时,计算应由本月销售产品、劳务等负担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贷(减)记“待摊费用(中间产品税)”科目。有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企业,产品出口后,收到退还的税款,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产品销售——销售税金)。
六、企业发生的销售及其他费用应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然后再分配记入有关的产品销售、其他销售明细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置“301销售及其他费用”总帐科目。
“销售及其他费用”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广告、展览等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基金、业务费等经常费用。费用发生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等科目。
对于企业门市部商品销售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凡数额较少的,可在本项目中核算反映,门市部商品销售费用数额较大的企业,应单独增设“门市部商品销售费用”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反映。是否需要增设项目反映,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主管销售业务的职能科室的经常费用,一般应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工资增长费用,指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并从销售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增长费用。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费用,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科目;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按规定下浮的工资作相反分录。
3.教育费附加,指企业按销售税金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应交教育费附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4.技术转让费,指企业按照协议规定按产品的销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应当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5.委托代销手续费: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支付给代销单位的手续费。
6.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实际上交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上交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资源税:指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资源税。应支付的资源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七、本年和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由购货单位退回时,应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八、本科目除“销售及其他费用”明细科目外,还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产品销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包括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其他工业性劳务等)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及其他费用和销售利润(或亏损)。
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应按照产品、劳务的种类(主要产品按品种,其他产品按类别)设置明细帐(有“门市部商品销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单设帐页,反映门市部、委托代销单位销售商品产品的情况),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
厂成本、销售及其他费用、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2.“其他销售”:核算企业除商品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如材料销售和技术转让、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或亏损)。


在“其他销售”明细科目下,应再按销售的种类,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包装物出租”“运输业务”等分设帐页,进行核算。
九、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利润”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
编 号 | 会计报表名称 |编 报 期
----------|-------------|---------
| 一 |
----------|-------------|---------
集会工01表 | 资金平衡表 | 按月编报
集会工02表 | 利润表 | 按月编报
集会工03表 | 商品产品成本表 | 按月编报
集会工01-1表 |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按月编报
集会工03-1表 | 生产费用表 | 按月编报
----------|-------------|---------
| 二 |
----------|-------------|---------
集会工01-2表 | 固定资产增减表 | 由地方财政部门
集会工01-3表 | 经营基金及专项基金表 | 和主管部门确定
集会工02-1表 | 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
集会工03-2表 |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 |
集会工03-3表 |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
----------------------------------
资 金 平 衡 表
集会工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年|期| | |年|期
资 金 占 用 |行次|初|末| 资 金 来 源 |行次|初|末
| |数|数| | |数|数
-------------|--|-|-|-------------|--|-|--
流动资产: | | | |借入资金: | | |
一、货币资产与结算资产小计|1 | | | 流动资金借款 |51| |
1.货币资产 |2 | | | 其中:银行流动资金借款|52| |
(1)现金 |3 | | | 应付债券 |53| |
(2)银行存款 |4 | | | 专用借款 |54| |
其中:专用借款存款|5 | | | 基建借款 |55| |
(3)其他货币资金 |6 | | | 合 计 |56| |
2.结算资产 |8 | | |结算资金 | | |
(1)发出商品 |9 | | | 预提费用 |57| |
(2)应收票据 |10| | | 待扣税金 |58| |
(3)应收及预付货款 |11| | | 应付票据 |59| |
(4)未弥补亏损 |12| | | 应付及预收货款 |60| |
(5)其他应收款 |13| | | 其他应付款 |61| |
------------------------------------------
资 金 平 衡 表 (续 一)
-----------------------------------------------------
| |年|期| | |年|期
资 金 占 用 |行次|初|末| 资 金 来 源 |行次|初|末
| |数|数| | |数|数
------------------|--|-|-|-------------------|--|-|--
二、定额流动资产小计 |16| | |应交税金 |62| |
1.储备资金 |17| | |其他应交款 |63| |
其中:材料 |18| | |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以“-”号表示)|65| |
其中:库存原材料 |20| | |(1-11月份填列) | | |
2.生产资金 |22| | | 合 计 |66| |
其中: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 |23| | |专项基金: | | |
3.成品资金 |25| | | 大修理基金 |67| |
其中:产成品 |26| | | 职工福利基金 |68| |
其中:门市部商品 |27| | | 职工奖励基金 |69| |
委托代销商品 |28| | | 分红基金 |70| |
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减溢余) |29| | | 工资基金 |71| |
合 计 |30| | | | | |
长期投资: | | | | 合 计 |74| |
长期投资 |31| | | | | |
有价证券 |33| | | | | |
合 计 |35| | | | | |
-----------------------------------------------------
(续二)
-----------------------------------------------------
| |年|期| | |年|期
资 金 占 用 |行次|初|末| 资 金 来 源 |行次|初|末
| |数|数| | |数|数
------------------|--|-|-|-------------------|--|-|--
固定资产: | | | |经营基金: | | |
固定资产原价 |36| | | 1.公积金 |75| |
减:折旧 |37| | | 2.联社基金 |76| |
固定资产净值 |38| | | 3.股金 |77| |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溢余) |40| | | 4.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79| |
合 计 |41| | | 5.上级拨入资金 |81| |
在建工程: | | | | 6.生产发展基金 |82| |
在建工程 |42| | | 7.更新改造基金 |83| |
工程物资 |44| | | 合 计 |85| |
合 计 |45|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
无形资产 |46| | | | | |
| | | | | | |
| | | | | | |
------------------|--|-|-|-------------------|--|-|-
资 金 占 用 总 计 |50| | | 资 金 来 源 总 计 |90| |
----------------------------------------------------
补充资料:1.受托加工来料__元;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__元;
3.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中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__元;
4.应收分期收款销货款__元。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月 数|本年| | |本|本年
项 目 |行次|(十二月份|累计| 补 充 资 料 |行次|月|累计
| |填上年数)|数 | | |数|数
--------------------|--|--------|----------------|--|-|---
一、产品销售收入 |1 | | |一、销售及其他费用(按月填报) |41| |
减:销售税金 |3 | | | 1.工资 |42| |
销售工厂成本 |4 | | | 2.职工福利基金 |43| |
销售及其他费用 |5 | | | 3.包装费 |44| |
产品销售利润(亏损以“-”号表示) |6 | | | 4.运输费 |45| |
加:其他销售利润(亏损以“-”号表示)|7 | | | 5.展览费 |46| |
营业外收入 |8 | | | 6.广告费 |47| |
减:营业外支出 |9 | | | 7.工资增长费用 |48| |
|10| | | 8.教育费附加 |49| |
二、利润总额(本年计划数__元) |11| | | 9.技术转让费 |50| |
(亏损以“-”号表示) | | | | 10.委托代销手续费 |51| |
加:其他单位分来利润 |12| | | 11.上级管理费 |52| |
应弥补亏损 |13| | | 12.资源税 |53| |
|14| | | 13.其他 |54| |
减:分给其他单位利润 |15| | |二、营业外收入(按月填报) |61| |
提取企业基金 |16| | | 1.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 |62| |
| | | | | | |
----------------------------------------------------------
集会工02表
利润表(续)
----------------------------------------------------------
| |本 月 数|本年| | |本|本年
项 目 |行次|(十二月份|累计| 补 充 资 料 |行次|月|累计
| |填上年数)|数 | | |数|数
--------------------|--|-----|--|----------------|--|-|---
单项留用利润 |17| | | 2.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净收入 |63| |
1.治理“三废”净利润 |18| | | 3.罚款净收入 |64| |
2.“两来一补”净利润 |19| | | 4. |65| |
3.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 |20| | |三、营业外支出(按月填报) |71| |
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 |21| | | 1.企业搬迁费 |72| |
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 |22| | | 2.劳动保险费用 |73| |
应交所得税 |23| | | 3.职工子弟学校经费 |74| |
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4| | | 4.技工学校经费 |75| |
应交预算调节基金 |25| | | 5.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 |76|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6| | | 6.非常损失 |77| |
| | | | 7.治理“三废”支出 |7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润表(续)
--------------------------------------------------------------
| |本 月 数|本年| | |本|本年
项 目 |行次|(十二月份|累计| 补 充 资 料 |行次|月|累计
| |填上年数)|数 | | |数|数
--------------------|--|-----|--|--------------------|--|-|---
三、企业留利 |27| | | 8. |79| |
1.生产发展基金 |28| | |四、资金利润率(12月份填报): | | |
2.职工福利基金 |29| | | 1.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定额流动资 | | |
3.职工奖励基金 |30| | |金 | | |
4.分红基金 |31| | | 全年平均余额计算 |91| |
四、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用“-”号表 |32| | | 2.按固定资产净值和定额流动资 | | |
示)(1-11月份填报) | | | |金 | | |
| | | | 全年平均余额计算 |92| |
| | | |五、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12月填 | | |
| | | |报): | | |
| | | | 1.本年发放的劳动分红基金 |93| |
| | | | 2.领取劳动分红职工人数(人) |94| |
| | | | 3.本年应发股金分红 |95| |
| | | | 4.领取股金分红职工人数(人) |9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产品成本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 |实际产量| 单位成本 | 本月总成本 | 本年累计总成本
|规| |----|------------------|--------------|-----------------
| |计|本|本年|上年|本年| 本 月 | 本年累计 | 按上年 | 按本年 | | 按上年 | 按本年 |
产品名称 | |量| | |实际| | | | 实际平 | 计划单 |本月| 实际平均 | 计划单 |本年
| |单| | | | | | | 均单位 | 位成本 | | 单位成本 | 位成本 |
|格|位|月|累计|平均|计划| 实 际 | 实际平均 | 成 本 | 计 算 |实际| 计算 | 计 算 |实际
| | | | | | | | | 计 算 | | | | |
| | |----|--|--|-----|------|-----|-----|--|------|------|---
| | |1|2 |3 |4 |5=9÷1|6=12÷2|7=1×3|8=1×4|9 |10=2×3|11=2×4|12
-------|-|-|-|--|--|--|-----|------|-----|-----|--|------|------|---
可比产品合计 |×|×|×|× |× |× | × | × | | | | | |
其中: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产品成本表(续)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 |实际产量| 单位成本 | 本月总成本 | 本年累计总成本
|规| |----|------------------|--------------|-----------------
| |计|本|本年|上年|本年| 本 月 | 本年累计 | 按上年 | 按本年 | | 按上年 | 按本年 |
产品名称 | |量| | |实际| | | | 实际平 | 计划单 |本月| 实际平均 | 计划单 |本年
| |单| | | | | | | 均单位 | 位成本 | | 单位成本 | 位成本 |
|格|位|月|累计|平均|计划| 实 际 | 实际平均 | 成 本 | 计 算 |实际| 计算 | 计 算 |实际
| | | | | | | | | 计 算 | | | | |
| | |----|--|--|-----|------|-----|-----|--|------|------|---
| | |1|2 |3 |4 |5=9÷1|6=12÷2|7=1×3|8=1×4|9 |10=2×3|11=2×4|12
-------|-|-|-|--|--|--|-----|------|-----|-----|--|------|------|---
不可比产品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其中: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部商品产品 | | | | | | | | | | | | | |
工厂成本 |×|×|×|× |× |× | × | × | × | | | × | |
--------------------------------------------------------------------
集会工03表
续表
--------------------------------------------------------------
补充资料(一)按月填报 | 补充资料(二)十二月份填报
--------------------|--------------------|--------------------
|本年累| |本年累| |本年累
项 目 |计 实| 项 目 |计 实| 项 目 |计 实
|际 数| |际 数| |际 数
----------------|---|----------------|---|----------------|---
1.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 | 7.职工工资总额 | |8.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 |
2.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 | (本年计划数 元) | | 额 |
3.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 | | 其中:标准工资 | |9.计算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 |
4.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 | | 各种奖金 | |10.年末职工人数 | 人
5.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 | | 其中:节约奖 | |11.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 人
6.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本年计| % | 津贴和补贴 | |12.年末财会人员人数 | 人
划数__%) | | 其中:价格补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年 初| 应交(补)数 |转作经营基金数|其他转出数 |已交(补)数 |期末未
| |未 交|-------|-------|-------|-------|交(补)
项 目 | 行次 |(补)数|本月数|累计数|本月数|累计数|本月数|累计数|本月数|累计数|数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一、产品税 |1 | | | | | | | | | |
二、增值税 |3 | | | | | | | | | |
三、营业税 |4 | | | | | | | | | |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5 | | | | | | | | | |
五、资源税 |6 | | | | | | | | | |
六、所得税 |7 | | | | | | | | | |
七、房产税 |8 | | | | | | | | | |
八、车船使用税 |9 | | | | | | | | | |
九、土地使用税 |10 | | | | | | | | | |
十、盐税 |11 | | | | | | | | | |
十一、烧油特别税 | | | | | | | | | | |
十二、特别消费税 |12 | | | | | | | | | |
十三、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3 | | | | | | | | | |
十四、预算调节基金 |14 | | | | | | | | | |
十五、教育费附加 |15 | | | | | | | | | |
十六、弥补亏损 |16 | | | | | | | | | |
------------------------------------------------------------
集会工01-1表
生 产 费 用 表
集会工03-1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生 产 费 用 要 素 |行次|本年|本月|本年累
                      |  |计划|实际|计实际
----------------------|--|--|--|----
外购材料 |1 | | |
外购燃料 |2 | | |
其中:烧油特别税 |3 | | |
外购动力 |4 | | |
工 资 |5 | | |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6 | | |
折 旧 费 |7 | | |
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8 | | |
利息支出 |9 | | |
税 金 |10| | |
其他支出: | | | |
1.物质消耗 |11| | |
2.非物质消耗 |12| | |
------------------------------------
续表
集会工03-1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生 产 费 用 要 素 |行次|本年|本月|本年累
                      |  |计划|实际|计实际
----------------------|--|--|--|---
加: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 |14|× | |
减: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 |15|× | |
减:自制设备 |16|× | |
减: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生产费用|17|× | |
其中: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产品工厂成本 |19|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20|× | |
包括在商品产值中的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 | | | |
| | | |
----------------------------------
固定资产增减表
集会工01-2表
编制单位: __年度 单位:元
---------------------------------------------------
|行 |金| |行 |金| |行 |金
项 目 |次 | | 项 目 |次 |额| 项 目 | |
|  |额| | | | |次 |额
------------|--|-|-----------|--|-|-----------|----
一、固定资产原价: |  | |3.本年减少数合计 |7 | |4.年末数 |13|
1.年初数 |1 | |(1)有偿调出 |8 | |(1)生产用固定资产 |14|
2.本年增加数合计 |2 | |(2)报废清理 |9 | | 其中:机器、设备|15|
(1)经营基金购建|3 | |(3)向其他单位投资转|10|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16|
(2)基建借款购建|4 | | 出 | | |(3)租出固定资产 |17|
(3)专用借款购建|5 | |(4)盘亏毁损 |11| |(4)未使用固定资产 |18|
(4) |6 | |(5) |12| |(5)不需用固定资产 |19|
|  | | | | |(6)土地 |20|
|  | | | |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1|
----------------------------------------------------
续表
----------------------------------------------------
项 目 |行 |金| 项 目 |行 |金| 项 目 |行 |金
|次 |额| |次 |额| |次 |额
----------------------------------------------------
二、补充资料: | | |5.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26| |10.每百元工业总产值|31|
1.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22| | 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 | | (按不变价格计算)| |
均余额 | | |6.本年提取的折旧合计|27| | 占用的定额流动资| |
2.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23| | 数 | | | 金 | |
均余额 | | |7.本年提取的大修理基|28| |11.每百元销售收入占|32|
3.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4| | 金合计数 | | | 用的定额流动资金| |
全年平均总值 | | |8.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29| | (按商品产品销售| |
4.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25| | 均余额 | | | 收入计算) | |
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 | |9.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30| |12.定额流动资金周转|33|
平均总值 | | | 均余额 | | | 天数 | |
| | | | | |13.全部流动资金周转|34|
| | | | | | 天数 | |
----------------------------------------------------
经营基金及专项基金表 集会工01—3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 经 营 基 金 | | 专 项 基 金
| |-------------|-|------------
| |全部|其中: |合|大修|职工|职工|
项 目 |行次|经营|----------| |理基|福利|奖励|分红
| |基金|公积|更新改|生产发|计| 金 |基金|基金|基金
| | | 金 |造基金|展基金| | | | |
| |-------------|-|------------
| | 1 |2 | 3 | 4 |5|6 |7 | 8 | 9
------------------------------|--------------
一、年初数 | 1 | | | | | | | | |
二、本年增加数 | 2 | | | | | | | | |
1.从成本中提取数 | 3 | | | | | | | | |
2.从利润中提取数 | 4 | | | | | | | | |
3.减免税金转入数 | 5 | | | | | | | | |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数 | 6 | | | | | | | | |
5.上级拨入数 | 7 | | | | | | | | |
6.用利润归还借款增加数| 8 | | | | | | | | |
7.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 9 | | | | | | | | |
8.其他基金转入数 |10| | | | | | | | |
9.其他 |11| | | | | | | | |
其中: |12| | | | | | | | |
---------------------------------------------
经营基金及专项基金表(续) 集会工01—3表
---------------------------------------------
| | 经 营 基 金 | | 专 项 基 金
| |-------------|-|------------
| |全部|其中: |合|大修|职工|职工|
项 目 |行次|经营|----------| |理基|福利|奖励|分红
| |基金|公积|更新改|生产发|计| 金 |基金|基金|基金
| | | 金 |造基金|展基金| | | | |
| |-------------|-|------------
| | 1 |2 | 3 | 4 |5|6 |7 | 8 | 9
------------------------------|-------------
三、本年减少数 |13| | | | | | | | |
1.支用数  |14| | | | | | | | |
其中:发给职工个人  |15| | | | | | | | |
交纳奖金税  |16| | | | | | | | |
购置固定资产  |17| | | | | | | | |
2.有偿调出固定资产   |18| | | | | | | | |
3.弥补亏损数  |19| | | | | | | | |
4.转作其他基金数  |20| | | | | | | | |
其中:转作流动资金数 |21| | | | | | | | |
5.归还借款本息   |22| | | | | | | | |
6.盘亏、毁损固定资产损失|23| | | | | | | | |
7.其他 |24| | | | | | | | |
其中 |25| | | | | | | | |
| | | | | | | | | |
四、年未数 |26| | | | | | | | |
其中:在建工程支出 |27| | | | | | | | |
工程物资 |28| | | | | | | | |
有价证券 |29| | | | | | | | |
----------------------------------------------
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集会工02-1表
编制单位: __年度 单位:元
---------------------------------------------
| | |本年实|销售 收入|销售 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及其他费用|销售利润
| | |际销售|-----|-----|------|-------------
产品|行次|计量|数 量|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 |单位|金额 |单位|金额
名称| |单位| |售价| |税金| |成本| |费用| |利润|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8 | 9 |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
产品名称| | 本月计划产量 | |
-------------------------|
规 格| | 本月实际产量 | |
-------------------------|
计量单位| |本年累计计划产量| |
-------------------------|
销售单价| |本年累计实际产量| |
-------------------------- 单位:元
-----------------------------------------
| |历史先进水平|上年实际平均|本年计划|本月实际|本年累计
| | ___年 | | | |实际平 均
成 本 项 目 |行次|-----------------------------
| | 1 | 2 | 3 | 4 | 5
| | | | | |
-----------------------------------------
原材料 | 1 | | | | |
燃料和动力 | 2 | | | | |
工资及福利费 | 3 | | | | |
车间经费 | 4 | | | | |
企业管理费 | 5 | | | | |
-----------------------------------------
工厂成本 | 6 | | | | |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用 量 | 用 量 | 用 量 | 用量 | 用 量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工资 | 1 | | | |工资 |21| | |
职工福利基金 | 2 | | | |职工福利基金 |22| | |
折旧费 | 3 | | | |工会经费 |23| | |
修理费 | 4 | | | |职工教育经费 |24| | |
办公费 | 5 | | | |折旧费 |25|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一)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水电费 | 6 | | | |修理费 |26| | |
取暖费 | 7 | | | |排污费 |27| | |
租赁费 | 8 | | | |办公费 |28| | |
机物料消耗 | 9 | | | |水电费 |29|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二)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保险费 |10| | | |取暖费 |30| | |
低值易耗品摊销 |11| | | |试验检验费 |31| | |
劳动保护费 |12| | | |设计制图费 |32|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三)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__元) |13| | | |新产品试制费 |33| | |
其他 |14| | | |技术研究费 |34| | |
其中: | | | | |租赁费 |35|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四)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 | | | |差旅费 |36| | |
| | | | |会议费 |37| | |
                 |  | | |    |保险费 |38|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五)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  | | | |运输费 |39| | |
                 |  | | |    |无形资产摊销 |40| | |
     |  | | | |低值易耗品摊销        |41| | |
    |  | | | |产品“三包”损失 |43|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六)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  | | | |仓库经费 |42| | |
|  | | | |坏帐损失 |44| | |
|  | | | |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__|45| | |
|  | | | |元) | |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七)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  | | | |消防费 |46| | |
|  | | |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__元) |47| | |
|  | | | |税金 |48| | |
-------------------------------------------------------------------
车 间 经 费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明 细 表(续八)
编制单位: __年__月份 单位:元
------------------------------------------------------------------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本 年|上年同期|本年累计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 |计划数|实 际 数|实 际 数
车 间 经 费 |行次|-------------| 企 业 管 理 费 |行次|-------------
| | 1 | 2 | 3 | | | 1 | 2 | 3
-----------------|--|---|----|----|---------------|--|---|----|----
|  | | | |其他 |49| | |
|  | | | | 其中: |50| | |
------------------------------------------------------------------
合 计 |18| | | |合 计 |60| |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金平衡表(集会工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和占用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企业各项资金来源和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检查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核批复后,应填列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后的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所列的“期末数”。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应对
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其“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货币资产”(2行),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货币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并将其单独予以反映。有专用借款的企业,对于从银行借入但尚未使用,暂存银行的专用借款存款,应
在第5行单独反映。
2.“结算资产”(8行),反映企业发出商品、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货款、未弥补亏损以及其他应收款等结算资产的合计数。
3.“发出商品”(9行),反映企业所有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和购买单位已经拒绝承付但尚未退回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企业按规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
项目应根据“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票据”(10行),反映企业自购买单位等收到,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
资料内另行反映。
5.“应收及预付货款”(11行),反映企业所有采用除托收承付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货款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预付供应单位或多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销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
科目的借(增)方余额和“应付购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减)方余额合计填列。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所收到的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货款,应在“应付及预收货款”(60行)项目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6.“未弥补亏损”(12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或由主管部门或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多补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弥补亏损”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13行),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款项,如车间科室的定额备用金、存出保证金、暂支出差旅费、应收上下级单位款、应收罚款、应收赔款、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收价款、销售工程物资应收款项、用福利基金垫支的“周转金”等。本项目应根据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调进外汇价差(进口设备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借(增)方余额,“应付工资”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8.“储备资金”(17行),反映企业所有在库的、在途的和在加工中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车间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包括在本项目内。本科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调进外汇价差(进口材料外汇价
差)”“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材料”“库存原材料”的数额。根据需要,还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有关明细项目。
9.“生产资金”(22行),反映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在产品成本,在库及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待摊费用”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
列。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的数额。
企业“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如有借(增)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0.“成品资金”(25行),反映企业所有在库的产成品、移库给门市部的商品、委托代销的商品和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产成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产成品”项目,并再单列
出“门市部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明细项目。
11.“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29行),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处理的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减去盘盈数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中有关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12.“长期投资”(31行),反映企业向外单位投资的各项资金,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有价证券”(33行),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特种国债等。本项目应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36行)和“折旧”(37行),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的、非生产用的、出租的、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的原价及已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
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40行),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中有关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
失的数额,应按原价减折旧后的净值填列。
16.“在建工程”(42行),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和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工程物资”(44行),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储备的各种材料、设备等物资,包括在库的、在途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待处理的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在未经批准转销以前,仍应在本项目
反映。
18.“无形资产”(46行),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流动资金借款”(51行),反映企业为了满足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而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借款。本项目应根据“流动资金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银行流动资金借款”项目。
20.“应付债券”(53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专用借款”(54行),反映企业所有尚未归还的各种专用借款,如“大修理借款”“小型技措借款”“出口专项借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借款”等。本项目应根据“专用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基建借款”(55行),反映企业所有尚未归还的基建借款,包括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和其他基建支出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基建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预提费用”(57行),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产品成本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应合并在“生产资金”项目(22行)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如有贷(减)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24.“待扣税金”(58行),反映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待扣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票据”(59行),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及预收货款”(60行),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和多收购买单位的款项。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所收到的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货款,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
购货款”和“应收销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增或减)方余额合计填列。
27.“其他应付款”(61行),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应付劳动保险基金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劳动保险基金”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8.“应交税金”(62行),反映企业所有应交未交给国家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应交款”(63行),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交未交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分配利润”(65行),反映企业年度中间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分配利润或弥补(结转)亏损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本项目1—11月份应根据“利润”“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并与利润表第32行“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相等。年度终了,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31.“大修理基金”(67行)“职工福利基金”(68行)“职工奖励基金”(69行),反映企业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应根据“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分红基金”(70行),反映企业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分红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分红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工资基金”(71行),反映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数。本项目应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有关经营基金各项目:
“公积金”(75行),反映企业创办时的自有资金和历年公共积累的资金;“联社基金”(76行),反映联社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补充流动资金的经营基金;“股金”(77行),反映企业向本企业职工或其他单位、个人以接受入股方式筹集的股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79行),反映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由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资金;“上级拨入资金”(81行),反映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专项资金;“生产发展基金”(82行)“更新改造基金”(83行),反映企业提留尚未使用的发展生产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以上项目均应根据“经营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四、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8行;
2.2行=3行+4行+6行;
3.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
4.16行=17行+22行+25行+29行;
5.30行=1行+16行;
6.35行=31行+33行;
7.38行=36行-37行;
8.41行=38行+40行;
9.45行=42行+44行;
10.50行=30行+35行+41行+45行+46行;
11.56行=51行+53行+54行+55行;
12.66行=57行+58行+59行+60行+61行+62行+63
行+65行;
13.74行=67行+68行+69行+70行+71行;
14.85行=75行+76行+77行+79行+81行+82行+83
行;
15.90行=56行+66行+74行+85行;
16.50行=90行。
五、本表补充资料除前面已说明者外,其余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受托加工来料”反映开展来料加工的企业代管的由订货单位(包括中外订货单位)提供的材料、零件的价值,根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余额填列。
2.“应收分期收款销货款”反映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已经发出尚未收回货款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价款,应根据有关的备查记录填列。

利润表(集会工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和分配(弥补)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应根据批准后的上年度决算数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
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产品销售收入”(1行),反映企业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企业自办门市部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委托代销的商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比重比较大的企业,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门市部商品销售收入”和“委托代销商品销售收入”两
个项目。
“销售税金”(3行),反映企业已销售的商品产品(包括工业性作业)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销售工厂成本”(4行),反映企业已销售的商品产品的实际工厂成本。
“销售及其他费用”(5行),反映在商品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从销售收入中列支的工资增长费用和教育费附加等费用。
以上1-5行各项目,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他销售利润”(7行),反映企业销售材料、转让技术、提供运输劳务、出租包装物等所发生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其他销售”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3.“营业外收入”(8行)和“营业外支出”(9行),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实际收支数。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数字,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逐项填列。
以上7至9行各项目,应根据“利润”科目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单位分来利润”(12行),反映企业因向其他单位投资而从其他单位税前、税后分得的利润。
5.“应弥补亏损”(13行),反映亏损企业应由各种资金弥补的亏损。
6.“分给其他单位利润”(15行),反映企业因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而税前税后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7.“提取企业基金”(16行),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
8.“单项留用利润”(17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单项留用的利润,企业应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项留用的利润逐项列出,如治理“三废”净利润、“两来一补”净利润、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等等,其中,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包括所得税前免税留用部分和所得税
后留用的部分。
9.“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21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
10.“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22行),反映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因对方用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归还技措借款而相应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还应在本表第12行内反映。
11.“应交所得税”(23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所得税,企业将减免的所得税转作生产发展基金的数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12.“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4行)“应交预算调节基金”(2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税后利润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6行),反映企业按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14.“企业留利”(27行),反映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企业应将留利转作“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的数额单独进行反映。
以上12行至27行各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15.“未分配利润”(32行)反映企业年度中间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分配利润或弥补(结转)亏损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四、本表补充资料(一)“销售及其他费用”、(二)“营业外收入”和(三)“营业外支出”各项目,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科目所属“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一)销售及其他费用:
1.工资:指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3.包装费、运输费、展览费、广告费: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展览、广告等费用。
4.工资增长费用:指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在销售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增长费用,由于经济效益下降而相应下浮的工资减少数,在本项目用负号反映。
5.教育费附加:指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6.技术转让费:指企业因受让新技术而按照协议规定,按产品销量或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在该项产品的收入中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7.委托代销手续费: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支付给代销单位的手续费。
8.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实际上交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
9.资源税:指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资源税。
10.其他:指按规定应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但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如专设销售机构的办公费、业务费等。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各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列,不得任意自行增列项目和合并项目。
五、本表补充资料(四)“资金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 金 利 全 年 利 润 |固定资产 定额流动|
润 率=总 额÷|原价全年+资金全年|×100%
(91行) (本表11行)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
资 金 利 全 年 利 润 |固定资产 定额流动|
润 率=总 额÷|净值全年+资金全年|×100%
(92行) (本表11行)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
六、本表补充资料(五)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各项目,应根据分配的数额填列。
七、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6行=1行-3行-4行-5行;
2.11行=6行+7行+8行-9行;
3.32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17
行-21行至27行之和;
4.17行=18行+19行+20行;
5.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
6.8行=61行=62行至65行之和;
7.9行=71行=72行至79行之和。

商品产品成本表(集会工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生产完成的全部商品产品(包括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的总成本和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全部商品产品和主要商品产品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各种可比产品成本降低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商品产品的范围包括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各种产成品,已经出售的自制半成品,以及已经完成的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如机器设备的修理,来料加工等。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应在本表内单列一项,并注明“不合格品”字样。
三、“产品名称”栏应填列主要的“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的名称,主要商品产品的品种,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列。
四、第1、2栏反映本月和从年初起至本月末止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实际产量,应根据成本计算单或“产成品明细帐”的记录计算填列。
第3栏反映各种主要可比产品的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分别根据上年度本表所列各种可比产品的全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填列。
第4栏反映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本年计划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的有关数字填列。
第9、12栏反映本月和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企业生产的各种商品产品的实际总成本,应根据成本计算单的有关数字填列。
五、本表应由企业按月编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需要分季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可在本表内适当增加有关季度资料的栏次。
六、本表各项补充资料的填列方法如下:
1.“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和2.“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3.“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和4.“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应按各种商品产品的本年累计实际产量和每种产品的不变价格和现行出厂价格分别计算填列。但不在本厂商品产品范围之内的自制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反映。
5.“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和6.“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本年累计实际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本表“可比产品合计”项第10栏-第12栏。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本表“可比产品合计”项目第10栏。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数填列。可比产品成本的“超支额”和“超支率”应在“降低额”和“降低率”项目内以“-”号表示。
以上1至6项补充资料,应按年填报。
7.“职工工资总额”的“本年累计实际数”,应按照“应付工资”科目的累计借(减)方发生额计算填列。其中,标准工资、各种奖金、节约奖、津贴和补贴,以及各种价格补贴应分别单列项目反映。
“职工工资总额”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经过批准的本年工资基金计划填列。
8.“年末职工人数”和9.“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10.“年末财会人员人数”是指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和专职核算员的人数。企业的计划员、统计员、工人核算员,以及会计学科的教研人员,不包括在
本项目内。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集会工01-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应交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各种款项的上交和拨补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便于企业与有关部门核对各种款项的交拨数字。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累计数”栏反映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各月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弥补亏损”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生产费用表(集会工03-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各项生产费用要素的比重,考核生产费用计划(预算)的执行结果,并为计算工业净产值等提供数据。
二、生产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企业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包括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下同)所汇集的各项费用,分析计算填列。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附属农场以及其他非
工业生产部门所发生的费用,都不包括在内。但企业的生产车间为这些部门提供产品、劳务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若与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划分,在会计上需要通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生产费用科目核算的,仍应包括在本表所列的生产费用范围之内。企业为生产自制设备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三、本表“本年计划”栏各项目,应根据核定的生产费用预算和产品成本计划中所列的有关数字填列。本栏各项目只在年报中填列数字。
四、生产费用要素的内容及其在本表“本月实际”和“本年累计实际”栏中的填列方法如下:
1.“外购材料”项目(1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向外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有关材料的领用、盘亏、毁损、退回、盘盈的数额(即领用数加经批准由“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
)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增)方的材料盘亏、毁损数减退回、经批准由“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借(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方的材料盘数后的净耗用数,下同)计算填列。由“待摊费用”科目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低值易耗品摊销也在本项目内填列。生产过程中回
收的废料的价值和自制交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及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自营运输费用应从本项目扣除。
2.“外购燃料”项目(2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有关燃料的费用、盘亏、毁损、退回、盘盈的数额计算填列。生产过程中回收作为燃料的废料的价值、自制燃料的实际成本,以及计入
燃料采购成本的自营运输费用应从本项目扣除。包括在燃料油成本内的烧油特别税数额还应在3行另行填列。但耗用的自产自用燃料油所交纳的烧油特别税应包括在本表第12行“非物质消耗”项目内。
3.“外购动力”项目(4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动力,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耗用的外购动力数字计算填列。
4.“工资”项目(5行),是指企业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借(增)记生产费用各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等科目有关工资的数字计算填列。由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工资、奖金,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工资等均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5.“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项目(6行),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借(增)记生产费用各科目、贷(增)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的有关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数额计算填列。
6.“折旧费”项目(7行)和“提取的大修理基金”项目(8行),是指企业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存率计算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有关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数额计算填列。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企业所提的更
新改造基金,并入“折旧费”项目反映。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也计入本项目内。但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利息支出”项目(9行),是指按规定计入生产费用的借款利息(包括贴现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有关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的数字计算填列。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的数额在本项目内以负数填列。
8.“税金”项目(10行),是指企业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本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有关税金项目的数字填列。
9.“其他支出”项目,是指不属于以上要素的费用支出,如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外部加工费以及计入本期生产费用的待摊费用(不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和预提费用(不包括预提的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其性质分为“物质消耗”和“非物质消耗”两部
分,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有关这些费用的支出数额分别计算,在11行和12行内填列。关于物质消耗与非物质消耗的划分,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办理。企业的邮电费,水费,租凭费,外部加工费,印刷费,图书资料、报刊、办公用品等订购费,试验检验费,环境卫生费,零星修理费等,作
为物质消耗;排污费,差旅费,误餐补贴,保健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工会经费,保险费,职工技术培训费,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费用工的劳动报酬等,作为非物质消耗。
经批准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增)方的库存产成品盘亏、毁损减去自“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借(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方的库存产成品盘盈后的净损失,也应包括在“其他支出”的“物质消耗”项目内。
五、“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14行)和“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15行)两个项目的“本年累计实际”栏,应根据“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和“辅助生产”三个科目的年初余额合计和期末余额合计分别填列。
季节性生产企业预提或待摊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期初、期末余额也应包括在本表14行和15行内反映,并应在本表下端予以注明。
六、“自制设备”项目(16行),是指企业生产车间制造完成,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实际成本。但机器制造企业包括在商品产品范围内的自制设备的成本,应计入“商品产品工厂成本”,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尚未制造完成的自制设备,应包括在“在产品、自制半
成品期末余额”项目(15行)内。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贷(减)方转入“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借(增)方的有关数额分析填列。
七、“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生产费用”项目(17行),是指本期生产费用中除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期末余额(14行、15行)的差额和自制设备成本(16行)以外的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各种劳务、作业费用,包括:
1.对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水电、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费用;
2.对外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运输劳务费用;
3.对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作业的费用(按规定由大修理基金开支的);
4.对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作业的费用(按规定通过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
5.按规定应由营业外开支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
6.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盘亏、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经批准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盘亏、毁损减去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盘盈后的净损失,应自本项目扣除。
上述5、6两项还应在“其中: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项目(18行)内另行反映。
八、“商品产品工厂成本”项目(19行=13行+14行-15行-16行-17行)的数字应与“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各科目贷(减)方转入“产成品”“发出商品”和“销售”科目借(增或减)方的产成品、代制代修品和工业性劳务作业的工厂成本(减去自
“产成品”“发出商品”“销售”科目贷(减或增)方转入“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科目借(增)方的入库后或销售后退回车间重修或报废的商品产品的工厂成本)数字相一致。本项目“本月实际”栏和“本年累计实际”的栏的数字,应分别与“商品产品成本表”中“全
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项目第9栏和第12栏的数字相等。
九、本表补充资料中“包括在商品产值中的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项目(20行),是指企业本期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

固定资产增减表(集会工01-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年度内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他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等有关的指标的执行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原因,检查和考核资金使用的效果。
二、本表及“经营基金及专项基金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编报期由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确定。制度中对这些报表编报期的设计及说明是按一般情况考虑的,如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编报期与其不一致,应
按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有关固定资产原价各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1.“年初数”(1行)和“年末数”(13行),反映企业所有各种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的年初、年末余额。
2.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增加数各项目中:
(1)“经营基金购建(3行),反映企业用经营基金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2)“基建借款购建(4行),反映由建设单位交来的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3)“专用借款购建(5行),反映企业用各种专用借款(如小型技措借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3.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减少数各项目中:
(1)“有偿调出”(8行),反映企业以作价收款方式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
(2)“报废清理”(9行),反映企业已经批准报废开始清理的固定资产原价。
(3)“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10行),反映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原价。
(4)“盘亏毁损”(11行),反映企业清查财产中发现的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
4.固定资产原价年末数各明细项目,反映年末固定资产的分类情况,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明细记录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机器、设备”的范围应包括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和运输设备。
(二)有关补充资料各项目:
1.“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均余额”(22行)和“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23行),应分别根据资金平衡表有关项目的数字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原价之和÷24
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24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24行)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1至12月各月计提折旧的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月初余额之和÷12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不包括在本项目之内,应在第4项(25行)单独填列。
3.“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26行),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1至12月各月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月初余额之和÷12
4.“本年提取的折旧合计数”(27行)和“本年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合计数”(28行),反映企业全年实际提取的全部折旧数和大修理基金。应根据“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企业提取的折旧,也包括在“本年提取的折旧合计数”项目内。
5.“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29行),应根据“资金平衡表”的全部流动资金“合计”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各月平均余额=(月初余额+月末余额)÷2
年度平均余额=各月平均余额之和÷12;或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余额之和÷24
6.“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30行),应根据“资金平衡表”的“定额流动资产小计”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各月平均余额=(月初余额+月末余额)÷2;
年度平均余额=各月平均余额之和÷12;或=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余额之和÷24
7.“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31行)=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100
8.“每百元销售收入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32行)=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表1行2栏)×100
9.“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33行)=360÷(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或=(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360
10.“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34行)=360÷(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或=(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360
全部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产小计+货币资产与结算资产小计
四、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1.2行=3行至6行之和;
2.7行=8行至12行之和;
3.13行=1行+2行-7行;
4.13行=14行+16行至21行之和。

经营基金及专项基金表(集会工01-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年度内经营基金及各种专项基金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经营基金”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和“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1.“年初数”(1行)和“年末数”(24行),反映企业经营基金及各种专项基金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
2.“从成本中提取数”(3行),反映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
3.“从利润中提取数”(4行),反映企业从利润分配中提留的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企业单项留用利润、提取企业基金转入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的数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4.“减免税金转入数”(5行),反映企业由于国家减免税金而转入的经营基金。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数”(6行),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由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股金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6.“上级拨入数”(7行),反映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
7.“用利润归还借款增加数”(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以税前利润归还专用借款而相应增加的经营基金。
8.“固定资产变价收入”(9行),反映企业因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而增加的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9.“其他基金转入数”(10行),反映企业其他基金转入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的数额。
10.“支用数”(14行),反映企业经营基金及各种专项基金的支用数。其中,应单独列出“发给职工个人”“交纳奖金税”“购置固定资产”3个项目。
11.“有偿调出固定资产”(18行),反映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而减少的经营基金(公积金)。
12.“弥补亏损数”(1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以经营基金等弥补亏损的数额。
13.“转作其他基金数”(20行),反映企业将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转作其他基金的数额,其中,企业按规定转作流动资金的数额应单独在21行进行反映。
14.“归还借款本息”(22行),反映企业以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本息的数额。
15.“盘亏、毁损固定资产损失”(23行),反映企业因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原因而减少的经营基金。
三、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2行=3行至11行之和;
2.13行=14行+18行+19行+20行+22行+23行+24行;
3.26行=1行+2行-13行。

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集会工02-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各种主要产品的销售利润或亏损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反映各种主要产品销售利润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产品名称”栏应该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主要产品名称分别填列。销售的不合格品应单独填列,不应与合格品合并填列。销售的各种非主要产品可在主要产品后单列一行汇总填列,只填列3、5、7、9、11等各栏数字。
三、第1栏反映本年各种主要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第3栏反映各种产品的本年销售收入;
第5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应负担的销售税金;
第7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的工厂成本;
第9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应负担的销售及其他费用;
第11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亏数应在本栏内以“-”号反映)。
以上各栏的各行数字应根据“销售”科目的明细帐有关记录计算填列。
四、本表各栏数额之间的关系如下:
第2、4、6、8、10各栏数额,可根据第3、5、7、9、11各栏数额分别除以第1栏数量求得;
11栏=3栏-5栏-7栏-9栏。
本表第3、5、7、9、11各栏的“合计”数应与“利润表”第1、3、4、5、6各行本年累计数分别相等。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集会工03-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生产的各种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构成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各种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各成本项目和消耗定额的变化及其原因,并便于在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之间进行成本对比,以利找出差距,挖掘潜力,降低成本。
二、本表应于3、6、9、12各月填报。
三、本表应按每种主要产品分别编制,具体品种由主管部门规定。
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本表1—5行所列“成本项目”作适当的增减变动。如产品成本中原料比重大的,可将“原材料”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两个项目;燃料和动力比重大的,可将“燃料和动力”分为“燃料”和“动力”两个项目
;燃料和动力比重很小,又不能制定消耗定额的,可以并入“车间经费”项目;外购半成品比重较大的,可以增设“外购半成品(或外购件)”项目;有专用费用的,如专为某种产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专用工具摊销以及按产品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等,可以增设有关的成本项目。需要
单独计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设置“废品损失”项目,需要考核停工损失的企业,可增设“停工损失”项目单独计算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不设这些项目,而将“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列入本表补充资料反映,并将构成“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的各项成本并入其他
成本项目。小型企业可以只设“材料”“工资”和“费用”3个成本项目。电力和采掘、采伐企业可按生产费用性质分类设置成本项目。
五、本表1至5行第1栏“历史先进水平”,指本企业历史上该种产品成本最低年份的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根据该年成本资料填列。第2栏“上年实际平均”,指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根据上年度本表资料填列。第3栏“本年计划”,指本年计算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
填列。第4栏“本月实际”,指本月实际单位成本,应根据本月完工的该种产品成本计划单填列。第5栏“本年累计实际平均”,指本年年初至本月末止该种产品的平均实际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初至本月末止的已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单有关资料加权平均计算(即该种产品累计总成本除以累计
产量)后填列。
对于不可比产品,第1、2两栏应空置不填。
六、本表2、3、4、5各栏的“工厂成本”(10行)应与“商品产品成本表”有关产品第3、4、5、6栏的数字相等。
七、本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名称和填列方法,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

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集会工03-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各项费用的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考核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划的执行结果,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压缩开支,降低费用。
二、本表内各项费用的明细项目是根据一般情况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经补充后的项目编报。没有发生支出的项目可空置不填。
三、“本年计划数”栏各项数字,为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后的各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数填列。
四、“上年同期实际数”栏,应填列各项车间经费和各项企业管理费的上年同期累计实际数。如果表内所列费用项目和上年度的费用项目在名称或内容上不相一致的,应对上年度的各项数字按照表内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
五、“本年累计实际数”栏,填列自年初起至编报月末止的累计实际数,应根据“车间经费明细帐”“企业管理费明细帐”的记录计算填列。
六、本表“车间经费”部分只反映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因已分配计入基本生产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不包括在本表内,以免重复反映;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对辅助生产的车间经费也应分别车间编制计划,进行考核。
七、车间经费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车间辅助工人、修理工人、搬运工人、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维护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基本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取暖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
8.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9.机物料消耗: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10.保险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2.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14.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八、企业管理费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工资: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费用。
5.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7.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从开征排污费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在本项目反映。
8.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9.水电费:指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10.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
11.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工厂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2.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3.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自行安排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出售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在本项目冲减。
14.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15.租凭费:指管理部门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16.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17.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18.保险费:指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9.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20.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2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22.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23.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24.坏帐损失:指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25.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26.消防费:指企业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27.利息支出: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应计入成本的利息(包括贴现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8.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并计入成本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29.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199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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