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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商业部、纺织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给国务院的报告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棉花,是国家重点纺织企业原料的主要来源。为调动产棉区的积极性,鼓励棉花调出,根据一九九一年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凡按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棉花(不包括长绒棉和等外棉)及按计划供应中央出口的棉花(含中央进口棉花)和国家储备棉的省(区),每调出一担棉花,由调入省(区、市)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棉花调拨价格的基础上给调出省(区)奖励25元。
二、当调出省的棉花调拨进度达到60%以上时,调入省(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将奖励款拨付给调出省(区)财政部门。棉花年度终了后,由双方财政部门按全年实际调拨棉花数量进行结算。这笔奖励款由调出省(区)财政部门掌握,用于产棉县发展棉花生产,改善棉花经营
设施,促进棉花调拨,不得挪作他用。
三、调出棉花奖励款,原则上由调入省(区、市)地方自用财力解决,可以计入纺织企业成本,相应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同时放开民用絮棉价格。
四、计划内进出口棉花比照国内棉花调拨奖励办法办理,即对计划内供应中央出口的棉花,按棉花实际接收数量和规定标准,支付奖励款给棉花出口货源省(区、市);对计划内中央进口的棉花,由使用进口棉花的省(区、市)按接收数量和规定标准,支付奖励款。支付奖励款的具体
办法由经贸部与财政部研究解决。
五、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棉花调拨包干计划。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励政策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产棉省(区、市)自定的加在供应价格中的各项价外加价和奖励政策一律取消。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棉花年度起执行。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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