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迅速发展,在预防、控制、打击刑事犯罪和治安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稳定我省治安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工作,现对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的原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1〕7号文件规定,“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拔款补助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但要坚持自愿? ⑹芤妗⑹识取⒆式鸲ㄏ蚴褂玫脑颍】赡芗跚崞笠岛腿褐诘母旱!!备菡庖痪瘢沂÷涫等悍廊褐味游榫帽ǔ暧岢忠韵略颍海ㄒ唬└骷兜胤讲普实辈睿唬ǘ┧鞴埽涸穑凰芤妫銮蝗≈诿瘢弥诿瘢蝗≈识龋Vぢ涫担唬ㄈ┲氐憬饩龊贸鞘薪值馈⑾
爻恰⒓蚝团┐灞咴到岷喜俊⒔煌ǜ上摺⒐た笄戎伟哺丛拥厍ㄖ叭悍廊褐味游榈木帽ǔ辍? 二、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的办法
(一)城市街道、县城、集镇、工矿区、农村和治安情况复杂地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凡是占公安编制的在职干警由同级财政拔款,非公安在编人员可由驻地单位集资或出人解决。
(二)内部单位(包括本单位职工宿舍区)群防群治,由本单位按在职职工的适当比例组织群防群治队伍,报酬由单位解决。
(三)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群防群治由主管单位负责,经济报酬由“场所”和“市场”内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资(出人)解决。
(四)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护楼护院,由街道办事处和镇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经济报酬由居民集资解决。
(五)农村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采用大承包、误工补贴、减少义务工、增加承包土地、林木、以实物顶替或由住户适当集一点资等办法解决。
三、经费的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建群防群治队伍。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综合治理机构)收取,存入公安派出所(或乡、镇综合治理
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款帐户内,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并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四、经费的使用
收取的经费要定向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主要用于群防群治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和奖金;解决治安防范的办公经费;购置一些必要的防范工具;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收费单位每半年要向驻地单位和居民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司法、公安部门内部审计组织要
定期进行检查,同级审计、财政部门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当地年度财务大检查范围。
基层居(村)委员会治保主任是群防群治工作的组织者和骨干,可比照居(村)委支部书记、主任待遇,从群防群治经费中适当增加他们的报酬。



1991年10月1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