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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财税部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财税部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财税部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财税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财税部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财税部门要用好财政信用资金和小额技措贷款,帮助企业更新设备,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在资金上优先支持出口创汇、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和还贷周期短的拳头产品的生产;继续改善部分商业基础设施条件和购物环境,改造一批
知名度较高的“老字号”商业企业和商场;用好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及扶持生产周转金,扶持部分外贸企业修建简易仓库,改善仓储条件。
二、适当增加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对我市国营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列入全市搞活大中型企业改革试验单位的企业、利税大户、出口创汇企业以及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企业,采取多种渠道增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一)建立国营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制度。企业每年按留用生产发展基金的10%至30%补充流动资金。
(二)对少数指令性计划比重高、自有资金少、困难比较大的大中型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调减部分指令性计划指标,转为议价销售。所增加的销售收入缴纳流转税后的部分,对自有流动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不足30%的企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优先用于补充企业自有
流动资金,并且不纳入企业盈亏核算。
(三)新建、扩建企业必须按规定把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工程预算。对预算内企业的新建车间和扩建项目的铺底流动资金,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利润的前提下,可用该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并相应转为国拨流动资金。
三、适当提高部分企业机器设备的折旧率。为了帮助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强发展后劲,对国家和我市重点发展的企业,可采取不同方法适当提高机器设备的折旧率,增提的折旧基金专项用于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并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未列入
本市搞活大中型企业改革试验单位的企业,其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确实偏低的,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利润的前提下,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提高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四、支持商业批发企业压库促销。为了促进商业批发企业进一步搞活经营,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商业批发企业在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收入的3‰到5‰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税前列支,专户储存,用于弥补削价损失。
五、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对于在开发区新建的内资、内联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被市有关部门确认为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的企业,均按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郊县出口型乡镇企业年贷款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实行财政贴息办法。
六、鼓励企业将减免税款用于发展生产。对于国营、集体企业凡减免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专项用于生产发展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专户,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七、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一)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享受免税留利的新产品,可从该产品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免征增值税或产品税一至二年;其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并入企业留利的减免税款,用于开发试制新产品部分,可暂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三)对国营工业企业为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所需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分期摊入成本。
(四)对市里扶持的重点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利润的前提下,由企业主管局推荐,经市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可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对列入本市搞活大中型企业改革试验单位的企业由于增提技术开发费影响正常提留“两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部分,经有关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由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转项补足。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国营工业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上缴利润和以利还贷指标的前提下,一九
九一年增提的技术开发费可视同实现利润,分析计提效益工资。
(六)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国营工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费,其中的3%至5%可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并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八、鼓励发展联营企业。对于新建联营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免征流转税、所得税一年。免税到期后,对市属企事业单位从用自有资金向郊县投资兴办的城乡联营工业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在两年内先提取50%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投资方属于企业单位的,提取的免税利润用
于“三金”(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投资方属于事业单位的,提取的免税利润用于补充事业经费不足部分不得少于50%。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上述意见认真搞好支、帮、促的工作。各工商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正确核算成本,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振兴天津经济做出贡献。



199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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