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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放开全省生猪购销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现将省体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商业厅、畜牧局《关于放开全省生猪购销价格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生猪生产、经营是“菜蓝子”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生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报告》提出的政策和措施,认真做好购销工作,保证全省生猪市场的稳步发展,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

关于放开全省生猪购销价格的报告
省政府:
根据省委五届七次会议和省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围绕生猪购销价格问题,对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目前,我省生猪产销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生猪供不应求的矛盾基本得到解决。到一九九○年底,全省生猪存栏数已达507.8万头,出栏数
实现417.8万头,今年预计出栏数仍可保持去年水平。按正常年份消费量380万头计算,已经基本上实现自给。二是新的生猪购销体制正在形成。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生猪经营逐步发展成为国营、集体、个人参与竞争的多渠道经营,特别是近几年个体购销户生猪经营量占市场销售
总量的比重已由一九八四年的22%上升到一九九○年的80%左右,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生猪购销新体制,并在逐步完善。生猪供不应求矛盾的基本解决和购销体制的转换,标志着全面放开生猪购销价格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另外,日益沉重的财政补贴从客观上也要求现行的
生猪价格管理体制必须改革。到一九九○年底,除“明补”外,全省各级财政用于猪肉的补贴由一九八五年第一次生猪放开经营时的5717万元,增加到7650万元。按照进一步解放思想,搞活全省商品经济的要求,经过认真分析、论证,参照外省的一些做法,我们建议,从一九九一
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全面放开生猪购销价格,将现行的生猪收购指导价、猪肉销售限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稳妥进行,防止走回头路,做到从根本上稳定市场供应,保护消费者利益,稳定生猪生产,在全面放开生猪购销价格的同时,要采取如下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设立市场调节基金。生猪购销价格放开后,各级财政用于食品企业经营生猪的补贴,按一九九一年度实际预算额,扣除对食品企业必要的经营转向费用补贴外,结余部分留在各级财政作为市场调节基金。
二、实行猪肉储备制度。为防止生猪购销价格放开后,价格暴涨暴跌,稳定市场供应,避免大的震动,省、市(地)要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分级搞好猪肉储备,用以临时调剂市场和保证重要节日供应。储备猪肉要优先收购生产有困难和边远地区的生猪。

省、市(地、州)猪肉储备数量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省每年计划储备猪肉4000到6000吨;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储备数量。猪肉储备费用本着谁储备谁拿钱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三、对生猪生产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生猪购销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在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9〕50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再研究制订一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可行性保护措施,以保护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稳定生
猪生产。同时,还要改进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生猪质量,增强竞争能力。
四、给国营食品公司适当的政策扶持。对国营食品公司在生猪价格放开后遇到的困难,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以利其继续发挥调节市场的作用。
为支持国营食品公司尽快实现经营转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国营食品公司实行经营转向应积极予以注入资金,以加快其转向步伐。企业转向两年内的贷款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国营食品公司的离退休职工参加劳保统筹,企业承担确有困难的,各地财政可从补贴结余中给予适当补助。


为保持国有固定资产完好,鼓励经营部门搞好旺储淡销,对全省冷库的维护费用支出,各级财政在三年内按每天每吨0.5元进行补贴。此外,生猪产区调往省内销区的猪肉,取消调拨差价补贴(特殊情况由政府确定)。同时,鼓励经营单位出口外销省内猪肉。对同质同价的应优先经
销省内猪肉,否则取消各项优惠待遇。
国营食品公司在转向经营期间,对于微利或亏损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对于国营食品公司历史挂帐,属于财政欠补部分,由财政尽快拨补。
五、进一步深化国营食品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生猪价格放开后,国营食品公司要积极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优惠政策,进一步把企业搞活。
(一)放活企业经营范围。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点、资金和专业技术队伍等有利条件的同时,积极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通过经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或前店后厂等方式,搞好以肉食品为主的食品深加工、精加工,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也可以根据需要实行跨行业经
营。对放开后取消政策性补贴而亏损的食品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的承包政策,亏损不补,扭亏为盈的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
(二)允许国营食品公司职工利用企业经营场所、设施以“大包干”承包形式搞活经营;允许职工以本企业的名义开展合伙经营(个人上交承包费),深入到集市参与竞争,销售额计入原单位,统一纳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食品公司职工到市场摆售货亭或摊床,可减半收取工商
管理费。
(三)国营食品公司可以将冷库、专用线、运输工具、加工设备面向社会,开展代储代运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对由于经营转向而多余、闲置的设备,经批准可以出售或串换。出租转让闲置设备的收入,企业可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留用,以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

六、积极推行“定点屠宰、统一检疫、统一纳税、分散销售”的办法。生猪价格放开后,为了确保消费者利益,防止病、痘猪流入市场,各级政府要由分管财贸领导牵头,组织畜牧、物价、工商、税务、商业、体改、公安等部门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生猪检疫、征税的
管理和定点屠宰网点的审批,对现有的屠宰点,要进行复查整顿。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生猪屠宰业务。这项工作目前先在城镇实行,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开展。
在“定点屠宰”的基础上,全省大中城市可试办畜禽和肉食品批发市场。各级财税、工商、银行部门对肉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加强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搞活肉食品市场的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9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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