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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划国家专业权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利息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利息的计收及上划问题,总行以建总发字(89)第157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已作了明确规定。但据反映,有的行对上述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没有及时计收利息,有的虽已计收,但并未按规定时间上划。请
各行接通知后,对总行建总发字(89)第157号文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做好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要按规定计收该项贷款利息,建设期虚收挂帐的利息列入“待收委托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已经实收的部分,通过表内“代收贷款利息”科目核
算,并由经办行按季汇总直接上划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总行开立的“267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上划时,分别各国家投资公司填制二联特种转帐收入凭证,并在凭证填明上划“××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利息”字样,随联行划收款凭证一并上划。




199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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