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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整顿治理出租汽车行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整顿治理出租汽车行业的工作意见》,现转发给您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同意成立南京市整顿治理出租汽车行业工作领导小组。范仁信副市长任组长,张树城副秘书长、公安局副局长杨桂森任副组长,市政公用局副局长曾传钧、旅游局副局长陆雅茹、工商局副局长卓兆彭、物价局副局长余建东、税务局副局长吴家铎为小
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内办公),杨桂森同志兼主任。
关于整顿治理出租汽车行业的工作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现共有出租汽车1700余辆,其中国营、集体790辆,个体850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为缓解城市交通紧张、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出租汽车行业的问题,特别是治安方面的问题较多,不仅影响了社会治
安秩序,也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出租汽车行业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经营作风不正;二是国营、集体的出租汽车大都承包到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没有得到落实;三是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权威的管
理机制。
根据上述情况,现提出在全市整顿治理出租汽车行业意见如下:
一、成立管理机构。
为了改变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松散的状况,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出租汽车行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协调出租汽车行业的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局选调或聘用。各区也要相应成立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出租汽车行业的整顿治理工作。
二、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严格整顿。
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综合管理优势,从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审查、驾驶考核、车辆的发照年审、违法犯罪的查处等方面,进行整顿治理。没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治安安全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客运管理处不发给营运许可证。结合这次整顿治理,通过法制教育,号
召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对多次宰客的、拉皮条卖淫嫖娼的,参与流氓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重点打击。在此基础上,清理一批不适合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工作的人员,纯洁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同时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今后对宰客两次以上的,一经发现,
除经济上处以重罚外,一律扣车吊证。对拉皮条嫖娼等违法犯罪人员,视其情节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把教育管理落到实处
凡是开办出租汽车业务的国营集体单位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正常的教育管理制度。对放松管理,出现违法犯罪现象的单位或部门,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
个体出租汽车实行与单位、街道挂钩或由行业协会管理。凡与单位挂钩或由行业协会管理的个体出租汽车要向挂钩管理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明确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关系。只挂不管的,出了问题同样要追究挂钗或管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确实没有条件挂钩或由行业协会管理的,可分区成立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联合组织,由公安部门派干部管理。
四、完善有关措施。
1.出租汽车一律要安装防盗、防抢暗开关,安装防护栏杆和计价器。凡不使用计价器或车牌号不清、无醒目收费标牌的,一律不准上路营运,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季审、年审。
2.无论国营、集体,还是挂钩单位和联合组织,都要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有一天以上的法制、业务学习时间,对每个驾驶员发给学习卡进行登记,连续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不参加学习的,要停止营运,参加补课学习。
3.根据“取之于民,服务于民”的原则为了使整顿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正常化、制度化、长期化,其经费来源由客运管理处在现有收取管理费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适当增收,将增收部分划拨给整顿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款专用。



199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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