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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于我市已对旅馆、招待所床位的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的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下同)住宿的人员和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
的下列人员,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
二、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
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纳入客房价格中,按客房营业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后的10%核算征收。
三、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在市内五区各类旅馆住宿的人员,由其所住旅馆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时,将所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填开缴款书一并上缴。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和催缴。
四、第六条修改为:
各负责代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单位,除旅馆、宾馆、饭店之外,均按所收费额的3%提取劳务费。
劳务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五、第九条修改为: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第十条修改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199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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