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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号文件关于“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的精神,决定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审批、登记、年检工作的管理,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立新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第三类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颁证,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二、今后凡成立新的第一、二类旅行社须持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第三类旅行社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没有上述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实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旅行社业务年检核准书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送该旅行社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国家旅游局是中央一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一、二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地第三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旅行社的登记注册和年检仍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转发给下属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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