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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最近,一些省、市的幼儿园相继发生幼儿意外伤亡事故。这些幼儿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在社会上也造成不良影响。学前儿童尚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成人对他们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因此,幼儿园应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1985年,卫生部
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我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都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做出严格规定,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但是,近来接连发生的幼儿重大伤亡事故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
视。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确保幼儿安全,特通知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制定具体的落实、检查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各级幼教干部、幼儿园教职工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增强责任感,加强安全意
识。
2.幼儿园要制订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常规管理,定期对幼儿园的房屋、设备、环境、教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加强防范措施,消除伤害儿童的隐患。幼儿园(包括农村学前班)严禁使用危房。
3.幼儿园及学前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组织日常外出活动时,要有领导亲自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所及所用的交通工具都要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幼儿在活动中的安全。
4.幼儿园要重视在日常生活中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使幼儿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和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5.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
加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是使幼儿身心获得健康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主办单位和幼儿园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法规,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落到实处,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落实,并组织力
量对幼儿园(学前班)的房屋、环境、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199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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