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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商业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强绵羊毛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农业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


1991年5月14日计市场〔1991〕667号


一九八五年绵羊毛购销放开后,由于未制定相应的宏观管理措施,导致流通无序,经营渠道混乱,直至发生“羊毛大战”。目前由于绵羊毛滞销,经营渠道收缩,再次出现了农牧民卖毛难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农牧民的养羊积极性。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畜牧业和毛纺、地毯工业持
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理顺流通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羊毛积压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绵羊毛产销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对绵羊毛的产销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主产区的绵羊毛,由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进行产需综合平衡。自用有余部分,要如实将数量(分列品种、质量)报国家计委,并抄送商业部、纺织部、轻工部、农业部,然后由国家计委牵头协调,商业部、纺织部、轻工部具体组织
产销两地直接挂钩,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此项计划暂一年一定,以便逐步建立长期的供需协作关系。
二、建立绵羊毛的正常流通秩序。各级供销合作社(含隶属于经贸部门的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是收购经营绵羊毛的主渠道。在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部分具备经营能力的国营、集体牧工商公司,纺织工业物资(原料)公司,轻工工艺(地毯)公司,也可经营绵羊毛,但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从事绵羊毛的收购。上述流通渠道(含羊毛绒生产基地县的上述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对市场承担责任,搞活绵羊毛流通。
凡经营绵羊毛的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在有条件的地区,经产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应鼓励实行绵羊毛工牧直交(即国营牧场将绵羊毛直接销售给毛纺厂)。牧场只销售自产的绵羊毛,工厂只购进自用的绵羊毛,工牧双方不得以各种名义从社会上收购绵羊毛转手倒卖。
四、对进口绵羊毛继续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在确保优先使用国产绵羊毛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和品种结构,合理安排进口数量。具体做法是:国家计委在对各地方、各部门的外汇收支情况上报的进口计划和纺织品、地毯生产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
区)、市和部门下达进口配额指标,经贸部据此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向经贸部指定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组织进口。
五、加强绵羊毛的质量管理,建立一套质量标准与检验制度。在收购、交接绵羊毛时,要认真执行羊毛质量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羊毛收购要积极推行净毛计价;批量交易的,一律按净毛计价。为此,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的羊毛质量国家标准,制
定《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在“八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羊毛公证检验制度,依法进行管理。
六、合理制定绵羊毛的指导性价格。在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毛纺织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制定绵羊毛的收购指导价格,并下达执行。绵羊毛的调拨供应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作价办法。
七、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由计委(计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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