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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对开展这项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现就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把全面质量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全体职工要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观念,为提高产品质量尽职尽责。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有产品质量方面的承包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的要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三、厂长(经理)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责,直接领导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要定期主持召开质量工作例会,研究处理重大质量问题;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并把产品质量作为考核科室、车间负责人和工段长、班组长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四、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大中型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干部,明确责任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小型企业也要在综合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干部,负责抓质量管理工作。
五、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验职能。主管厅(局)要实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认证制度,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人员、职责权限、管理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环境和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条件。要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配齐
质检人员。质检处(科)长的任免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要保证质检部门严格按规程对产品实施检验不受干扰、厂长(经理)要对质检人员公正合理的检查、判定给予积极的支持;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质检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带动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所有企业都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七五”期间已经完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大中型企业,在“八五”期间要继续按照国家提出的《“八五”期间对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的基本要求》做
好巩固提高工作,并由省计经委分期分批组织复查验收;尚未达标的小型企业和预算外工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的按照国家的要求,帮助企业做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按期完成达标任务。凡是全面质量管理没有达标的企业,产品不能评优,企业不能升级。
七、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宣传贯彻和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GB/T10300)系列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逐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凡荣获省以上质量管理奖称号的工业企业和中大型工业企业,在“八五”期间要率先抓好GB/T10300系列国家标准的
宣传贯彻和实施。
八、企业要切实严格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抓好降低不良品损失工作,向质量、向管理要效益。要从关键工序入手搞好实测,制订改进措施,进行质量攻关,逐步把不良品损失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九、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持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发证条件认真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对发证已结束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及时停产或转产,坚决杜绝无证生产。
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和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十一、对联营、外协点要贯彻择优选点的原则,实行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的质量认定制度,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主导厂要对联营产品的质量负责。
十二、企业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受理用户和消费者的质量反映,对实行“三包”的产品要及时提供维修配件,对装备类产品、高档耐用消费品提倡上门维修服务。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经常分析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十三、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靠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新产品鉴定要进行标准化审查,投入批量生产要经过生产鉴定,以保证成批生产产品质量的稳定。
十四、要坚持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纠正“重产轻质”的分配导向。对未完成质量指标,生产不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人员,要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奖金分配、效益工资实行否决,把完成质量指标的好坏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起钩来。
十五、对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要取消其当年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厂长(经理)职务。省以上优质产品经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要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十六、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要查清原因,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或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企业要加强质量教育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对于新上岗的职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八、企业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对于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的质量问题,要通过QC小组开展质量攻关活动。
十九、厂长(经理)要积极支持和推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和表彰质量工作的先进典型。对于在质量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干部和职工,应给以必要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以形成生产优质产品光荣、生产劣质产品可耻的社会风气。
二十、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厂长(经理)从严治厂,抓好质量工作,对在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厂长(经理)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省政府将每年评选一次“吉林省质量管理十佳厂长(经理)”。
以上各条由企业和主管部门逐项落实,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199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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