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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发布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铁道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航单位,各铁路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1-0404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4(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5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水货物联运运单〔GF-91-0405(续)〕组成,适用于
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GF-91-0406水路货物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7水水货物联运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牵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
附件:(略)



199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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