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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国发〔1990〕61号,翻印下发)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内工业产品销售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0〕12号)确定的十八种一律不准从省外购进的商品、三十二种严格控制省外进货的商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当前工业生产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90〕42号)确定的十种不得从省外购进的商品,一律通开,不再加以限制。
二、省政府有关鼓励销售地产品的一些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
三、各地自行制定的限制外进商品的规定一律撤销,不得继续封锁,使省内外市场彻底通开。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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