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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对促进农村安定团结,推动计划生育,坚定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具有重大作用,即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采取了各种形式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有一
些地方重视不够,五保户供养不够落实,望各级政府在春节后结合农村生活安排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务必做到逐户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意见
为使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走上制度化、法规化,切实保障五保护的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9年4月发出了《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以乡镇统筹五户的生活费,日常生活料
理承包到户的办法。
《通知》发出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全区有40个县,350个乡镇实行乡镇统筹(蒙山县以县统筹),统筹生活费的五保户有2.84万户,3.24万人、分别占总五保户数和人数的20.23%和19.84%。供养政策比较落实的地方,五保
户老人的生活有保障,精神愉快,群众反映良好。 当前,五保户供养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供养经费是落实供养政策的好办法,但许多地方对此认识不足,视为加重农民负担,乡镇统筹的仅占乡镇总数的26%,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统筹工作还没有推开;已经实行乡镇统筹的
一般标准偏低。责任田采用由代耕户和亲友供养的,由于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存在着内容不全面、标准偏低等问题,还有少数地方存在的该保未保、生活无人料理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供养五保户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搞好五保户供养工作,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实施。因此,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
大张旗鼓地宣传供养五保户的重要意义,大造社会舆论,表彰好人好事和先进人物,教育农民群众尊老、敬老、养老,自觉地承担供养五保户的社会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抓好,抓出成效来。
二、积极推行乡镇统筹,充实和完善其它几种有效的供养形式,实践证明,实行乡镇统筹,是保障五保户生活的最有效的途径,应积极推行。亲友代耕或包养也是乡镇统筹供养的一种形式,应不断充实和完善。如五保户的责任田,必须落实代耕户,并由代耕户与村公所(或村委会)或
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每年交给五保户的粮食数量,作为五保户的全部或部份口粮。对亲友供养的五保户,乡镇人民政策和村公所、村委会要定期检查其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供养不落实的五保户和符合五保户条件应保未保的对象,乡、镇、村要按照《通知》规定
落实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要固定专人护理,并付给护理人员适当的报酬。对贫困地区、重灾、连灾地区的五保户要酌情给予生活救济,防止出现非正常现象。
三、把落实五保供养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岗位责任制内容,作为评先进、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以增加责任感和调动乡(镇)村干部的积极性,开创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9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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