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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区七级, 崇明县
地段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金山卫石化 城、堡镇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地区,高桥、
等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安亭、桃浦
工业区,县
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
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元)
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1984年以后从郊 崇明
地段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划入市区的地 县城、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区,金山卫石化 堡镇
等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地区,高桥、安
亭、桃浦工业区,
县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元)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
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199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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