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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
广州市政府



为加快南沙经济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南沙经济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而进口的生产和经营用的设备、建筑材料;或为履行其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限合理数量)、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常驻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
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安家物品等,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产品出口为主,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补偿办法。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设施建设,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南沙经济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向经济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
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优惠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除国家严格控制的产品、项目外),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八、在区内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办法,鼓励外商、国内企业来区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高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及从事其它经济活动。
九、区内符合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济区管委会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可在区内投资兴办旅游行业。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区内企业可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转让本币或外币债券和股票。
十二、区内可利用港口优势和保税政策,开展保税业务,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指定专门贸易机构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对区内境外人员的出入境,实行简化手续,给予方便。允许区内设立为
企业外方人员、外国海员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提供办公、生活用品的商店。
十三、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十四、经济区为区内企业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条件。凡省、市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及通讯设施,应予以优先保证。
十五、从一九九一年起五年内,区内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以及区内产品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外,免除上缴市和县的全部财政任务,全额留区作自我发展资金,用于投资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199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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