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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1991年6月21日)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下达以后,我省各市(地)都积极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到目前止,包括国家、省和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在乐清县的联合试点在内,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的136
个乡(镇)完成了试点工作。
从试点的情况看,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一)有利于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不少超面积的用地户由于受经济上的制约,退出了多占或空闲、废弃的宅基地,使农村现有宅基地利用率大为提高。如江山市8个乡(镇)农民自动退出宅基地102亩。有的地方将退出的宅基地安排建新房,可在10—20年内不再占用新的耕地
。据测算,如果全省都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至少可退出约5万亩土地。
(二)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和加强廉政建设。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确定了统一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和收费标准,不论是干部还是群众使用宅基地,都必须按宅基地的面积和等级,支付相应的费用,有效地遏制了干部特权,杜绝了“人情地”、“关系地”。
(三)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辟了新财源。从试点情况看,一个乡每年可以收取3—4万元宅基地使用费。一般的县可以收100万元左右。这笔收入可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力量,加快土地资源开发,增加农业投入,发展村镇建设和公益事业。
(四)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调控机制。土地无偿使用,是建设用地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不仅把农村的空闲地同乡村企业用地、非城镇国有土地等一起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加快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且把行政管
理与经济手段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调节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管好农村土地。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从经济上得到体现,使农民增强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观念,改变了部分农民思想深处一直把宅基地当作祖宗遗产,当作私人财产的错误认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三)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搞了试点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铺开;没有搞试点的,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展开。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
(四)建立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收取水平要与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
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各地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使用费由村向农民收取,分成比例为村85%,乡(镇)
10%,县(市、区)5%。各村收取的使用费,要张榜公开。留给村的使用费,交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建帐立户,单独核算,县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村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移用和浪费。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
乡(镇)、县(市、区)应及时将使用费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乡(镇)、县(市、区)分成的使用费必须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9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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