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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91年4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促进各部门、各单位搞好增收节支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大型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简称“三项资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金费用的管理,在合理安排包干经费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对财政包干预算以外拨付的会议费、大型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建立报批审核制度。凡需要申请的部门,均应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对于补助性质的,要采取多
渠道筹措、落实资金,不足部分,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拨款的项目,财政专管员须事前做好专题了解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局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会议费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办发(1989)4号文件通知精神,应尽量减少会议。确需召开的各种工作会、专业会所需费用在各部门包干经费中开支;属于全市性会议(指市委、市政府直接召开或责成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事前必须报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市委、市政府领导
批准,所需经费,由财政专款解决。
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会期一般不超过三天,参会人数不超过100人,确需扩大的,应控制在250人以内(政协、人代会除外),会议工作人员按参会人数的10%至13%确定。
会议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补助9元(政协、人代会10元),自交1元。城区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
(2)大型设备购置费
大型设备含汽车、微机、四通打字机、复印机及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凡购置大型设备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核,超过三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领导批准。涉及社会集体购买力控制的商品,须先办“社控”手续,予先订货的,要有供货合同,财政局才予以拨款。


(3)维修费
维修费原则上由各单位包干经费解决,包干经费确实无力承担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审批并按维修进度拨款。
三、用款单位对财政所拨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结余上交,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使用“三项资金”的事宜和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局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年终不能完成的项目所结
余资金,用款单位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才能结转下年使用。
四、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实行谁超支、谁负责,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款,使用达不到预算要求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包括收回专款,以及相应扣除正常经费等)。



199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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