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我省是国家的重要煤炭生产基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近年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不力,安全责任制没有普遍落实,“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全省煤矿事故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妨碍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
行,挫伤了广大煤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保证“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现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凡有煤矿企业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都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顿。要从各级领导做起,组织全体人员参加,认真开展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活动,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整顿思想、整顿
作风、整顿制度、整顿纪律、整顿秩序。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重当前轻长远的思想。
二、坚持“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要逐级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县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要将安全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一直落实到班组、个人。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违法合同,一经查出,要从严从重处理。
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考核条件,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企业升级不仅要考核伤亡指标,也要考核企业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尘毒治理、隐患整改等内容。对不符合安全考核条件的企业,绝不允许升级,已经升级的也要撤
下来。
三、强化法制观念,依法治理煤矿安全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省人大发布的《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全员照办。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对没有造成事故的违章人员,也要认真追查处理。
四、抓紧进行小煤矿的安全整顿,坚决消除不顾安全,滥采乱掘的现象。要坚决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小煤矿整顿标准。各行署、市政府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组织煤炭、地矿、劳动、工商、公安、工会等部门,对本地各类小煤矿逐一进行检查。凡是符合标准的,由行署、市政府责成有关
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标准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有严重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取缔,予以封闭。对不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决定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生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发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人人保安全的环境。各类煤矿、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全方位地抓安全,加强煤矿生产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要以瓦斯管理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凡是高沼气和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要抓紧装备瓦斯遥测系统和控制瓦斯、煤尘爆炸的技术装备及隔爆设施,所有井下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配带自救器,班组长、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六、增加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矿井安全水平。各煤矿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黑政发〔1990〕63号文件规定,在维简费中提取20%用于安全投入。审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矿必须严格遵循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原则。未经审查的设计不得施工;安全工程与主体工程不配套的矿井,不得移交生产。
不论统配煤矿还是地方煤矿,都必须执行省人大颁发的《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中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对煤矿企业违章等项罚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用于安全治理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办案补助费。
七、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安全技术素质。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矿(井)长的安全培训工作,协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一起对其进行安全资格审查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书。煤炭主管部门经全面审查,任命或聘任矿(井)长。矿(井)长持证指挥生产。

发现未经培训和无证上岗指挥的,除停止矿(井)长工作外,还要追究其任命者的责任。要加强对煤矿新工人入井和井下特殊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新工人上岗前必须保证不少于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达到应具备的素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如发现入井新工人未经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没有达到应知应会标准时,要追究矿(井)长的责任。
八、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安全工作体制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强化安全措施。各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除要配齐国务院核定的我省监察人员编制外,还要按省要求尽快建立和强化
县(区)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业务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以充分发挥主管业务部门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安全工作合理化建议和举报
制度,对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行的要给予重奖;对经举报仍不改进造成事故者,要从严从重处理。
各产煤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上述决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会同省劳动局、煤管局、省总工会,立即深入各地督促检查。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决定的情况于三月末前报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991年2月2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