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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发展畜牧业,逐步提高畜牧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使其尽快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现作如下决定:
一、畜牧业发展目标。“八五”期间,要大力发展奶牛生产,稳定发展家禽、羊、肉牛生产,力争二至三年内实现猪肉自给;畜牧业产值每年递增8—10%,到“八五”期末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20─22%。
二、坚持畜产品放开搞活的经营方向。生猪经营要逐步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产加销经济共同体,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合同。对经营者,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统一收税、凭证销售。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哈尔滨、齐
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产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为了调整市场和平抑物价,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调节基金,并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格。
对禽、蛋、肉牛和菜羊,仍实行多渠道经营,价格随行就市。对羊毛继续实行供销社、牧工商公司、工牧直交三条渠道经营,在保证省内需要的前提下,允许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行销售和羊毛出省。
三、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畜牧业。科技兴牧的核心是“两优两化”,即优良品种、优质饲料和饲养管理规范化、疫病防治科学化。要大力推广猪的直线育肥、鸡的群体高产、肉牛集中育肥、羊的肉毛增产、奶牛提高群体单产等五项综合技术。针对我省冬寒期长的特点,着重推广青贮饲料
、塑料棚暖舍、直级育肥等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地要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支持,逐步改变目前畜牧科研和推广手段落后的局面。要根据本地财力,逐步提高基层兽医人员的补贴标准,适当增拨技术推广经费,改善畜牧业的基础设施。各级畜牧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良种繁育,饲草饲料生产、疫病防治、技术教育等服务体系。各有
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密切联系我省畜牧生产实际,培养专业人才,搞好科研攻关。要大力提倡兴办科研、推广、生产联合体,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承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坚持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积极发展适度规模饲养。在鼓励发展家庭畜牧业的同时,积极扶持适度规模养畜专业户和家庭或合作牧场,在饲料地、草场划分,圈舍场地安排、技术服务、物资供应以及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要办好国营种畜场,提供优良的种畜(禽)。
国营农场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自然资源优势,把发展畜牧业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增加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工、矿、体、油区要把畜牧业的发展列入日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搞好畜牧基地建设,提高畜产品的自给水平。
五、广开资金来源,增加畜牧业资金投入。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解决发展畜牧业资金,逐步调整财政和信贷资金投放结构,增加对畜牧业的投放比重。要相应增加扶持生猪发展的贴息贷款。畜牧业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牧区应为20─30%,半牧区15─20%,农区10
─15%,并做到专款专用。
建立畜牧业发展基金制度。各市、县和国营农牧场要从养地基金中每亩提取五角以上,作为发展畜牧业基金。畜牧业比重较大的市县和国营农场也可从经营活畜和畜产品中提取部分费用,用于畜牧业发展,提取办法和比例由各市县自定。对农业发展基金,各地可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
给予适当安排。
对生猪屠宰税、草原管理费,羊毛技术措施改进费、猪禽防疫费,要按照原有政策规定认真收缴,并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引进外资。对国家投资项目,要搞好可行性论证,确保资金配套。各地要创造适宜的投资环境,通过补偿贸易、联合办厂(场)等形式,引进省外和国外资金。提倡省内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与产区联营,兴办畜产品生产基地,联合开发,共同受益。
鼓励农民利用自有资金兴办畜禽饲养场和联办畜产品加工厂;在村级集体公共积累中也应拿出一部分用于畜牧业的基础建设。
六、充分利用饲料资源,加速饲料工业建设,强化饲料行业管理。在粗饲料方面,要完善多种形式的草原承包,加强草原管理和建设,严禁乱开草原。在西部草场重点是搞好草场的改良和草场建设,增加牧草产量,提高草原利用率;在东部北部草场重点是开发利用,发挥资源潜力,增
加载畜量。广大农区秸秆资源丰富,要积极推广饲料青贮和秸秆氨化、糖化、盐化等技术,提高粗饲料的利用率,要逐步提高饲料地的比重,到一九九五年,力争达到饲料地面积占耕地面积5%,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粮草间作和草田轮作。
在精饲料方面,要把国家定购粮食的副产品纳入统一计划,重点用于保证大中城市和重点饲料加工企业。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允许饲料加工企业自行采购原料,或委托粮食和供销部门代购,所需资金除自筹外,农行、信用社要给予支持。对饼粕和麦麸,应优先保证省内畜牧业的需
要。
饲料工业要纳入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大中小结合,城乡配套发展的加工体系。省里主要抓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原料生产,并负责加工机械设备和各类不同饲料配方的科学研究;市县主要搞好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生产和供应;乡村主
要办一些小型饲料加工厂,搞好饲料的粉碎加工和供应。粮食部门和畜牧部门以及乡镇农户都可以自办或参股联办饲料加工企业。
技术监督、畜牧、饲料等部门要加强饲料监测工作,搞好饲料质量管理。对不按标准配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厂家和经销单位,要给予经济制裁,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积极稳妥推进畜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各市县应本着产加销一体化的原则,逐步理顺生产、加工、销售等各部门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整体配套,运行协调的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集团。在畜牧系统内部,市县要政事分开,成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乡镇畜牧站、配种站、草原站、兽医院应合为一体,组建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村一级要搞好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八、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农牧结合的大农业思想,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工抓畜牧业,定期分析研究畜牧业生产问题,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推动畜牧经济及其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要充实和加强畜牧工作的领导力量和职能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确保完成畜牧业发展目标。
各级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能职部门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地解决畜牧业建设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兴牧杯”竞赛活动,对在畜牧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99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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