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总体来说,乡镇企业的发展仍落后于其它各业,与全省经济发展不相协调。为了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振兴全省经济,现做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宏观计划安排上,把乡镇企业摆到应有的位置。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积极、稳步、健康地发展。
要进一步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丰富、大工业基础雄厚以及在地理位置上有利于开展对苏联、东欧国家贸易的优势,不断拓宽乡镇企业的发展领域。要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利旧利废业、城乡人民生活需要
的产业和支农工业、出口创汇企业、为大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第三产业,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高、精、尖和名、优、特、新产品,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点的经济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
调整城乡工业的分工和布局,有计划地引导城市工业的闲置生产要素向农村扩散。今后,大中城市原则不再上新的农副产品粗加工项目,重点搞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高技术水平产品。要把农副产品的加工项目主要放在原料产地,尽可能由乡镇企业承担。其它工业产品,适合在
农村制造加工的,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要重点安排或转移到乡镇企业生产。
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坚持乡(镇)、村、联户、个体一起上的方针,重点抓集体,突出抓工业,鼓励发展个体、联户企业。
二、推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要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有计划地对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一九九一年起,建立乡镇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基金。凡安排有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在税前列支,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和新产品开发。同时,每年从省财政增加的周转金指标中拿出一部分专款,用于奖励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由省乡镇企业局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商定。同时,要把“星火计划”项目主要安排到乡镇企业。
建立并坚持执行立项的论证、审批制度。坚持名牌战略,对新建和技改项目要努力做到“技术上的高起点,管理上的高水平,质量上的高标准,市场上的高信誉,效益上的高产出”。严禁使用陈旧淘汰设备。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对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和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以及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要给予适当报酬。
三、对发展乡镇企业所需的资金,在主要依靠乡(镇)政府、乡镇企业和农民自筹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从一九九一年起,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其来源是:
(一)省财政增加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数额,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在原有数额基础上增加五百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
(二)省以下各级财政在资金投放上,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向乡镇企业倾斜。除财政自给水平低的困难县以外,每年要从可用的财力中拿出1%以上,作为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
(三)从一九九一年起,在乡镇企业每年新增税收额中,除按省原规定用于教育的部分外,原来规定用于农业的部分,主要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
以上三项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省、市(地)、县、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制定管理办法,与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掌握使用,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择优投放,有偿扶助,周转使用。
四、继续实行信贷倾斜政策,适度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从一九九一年起,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应达到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20%以上,并视情况以后逐年有所增加。银行(含信用社)对乡镇特、一级信用企业的限额内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再上浮。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
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可以在银行部门协助下吸收股金或发行债券。
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较大型骨干工业企业,确实效益好的,由银行帮助解决一部分固定资产贷款。对纳入省、市(地)生产计划,被评为二级信用以上的乡镇骨干企业,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对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贷款逾期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不加收利息。
五、大力推行股份合作经济。乡镇企业可以实行农民集资、合股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农民合股承包乡镇企业和在明确甩有权的前提下,采取多形式、多成份、多层次联合等办法,大面积地推行股份合作经济。凡提留公共积累,将所获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合股企业,可按集体企
业对待。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在利益分配上可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按股分红,参股者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拿股息(股息可高于银行利率)等形式。
六、在税收上继续实行倾斜政策,为增强乡镇企业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对乡镇企业利税收缴工作,进行“税利统算,核定基数,超基数全额留用或按比例分成”的试点(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还),留成部分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乡镇企业税收减免,
除原有规定继续执行外,实行一事一议,实际掌握上可以宽一些。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规定提取,年综合提取率不得少于6—8%。
七、对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对乡镇重点骨干企业特别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工业企业,生产部优、省优和名优特新产品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经济效益好、利税大、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要分别纳入省、市(地)、县生产
和建设计划,在能源、原材料供应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对归口由乡镇企业管理的生产中小农具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要在数量、品种、规格上尽量保证供应,专料专用。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中小农具,其销售价格放开。
各级计委、经委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和投资时,要把乡镇企业纳入总盘子,一并考虑,统一安排,并给予适当倾斜。由企业提出项目计划,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计委、经委审批。
乡镇企业重点产品的铁路运输,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列出计划,报省经委统筹安排。
八、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我省大工业多的优势,实行以城带乡、以大带小的方针,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城市每个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及其它有一定实力的部门,都要定点扶持一两个乡镇企业,并派得力干部或技术骨干到乡(镇),任工业副乡(镇)长,扩散一种(或几种)产品或一个
车间,一包五年不变。对扶持乡镇企业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和直接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有关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所扶持的企业给予适当报酬或奖励。此项工作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由省经委牵头组织实施。各中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每年都要举办一两
次城乡经济技术洽谈会,促进城乡之间在项目、设备、技术、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扩散和联合。
九、维护乡镇企业利益,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平调、上收乡镇企业或改变乡镇企业性质。对已经平调、上收或改变乡镇企业性质的,要限期予以纠正。
乡(镇)、村办煤矿的维简费、由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后,全额返给乡镇企业煤矿,用于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环保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超标排污费,80%用于治理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不得挪做它用。
要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出发,降低乡镇企业砖厂矿产资源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对宜于乡镇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安排乡镇企业开采。
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按时提缴管理费,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乡镇企业升级、质量创优、全面质量管理验收、发放生产许可证、评比奖励等,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十、乡镇企业要积极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要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同当地的优势结合起来。对浪费能源和原材料、长期亏损、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积极进行调
整。
要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标准、计量、定额、规章制度、信息、基础教育、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基础建设,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逐步使企业管理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乡(镇)、村集体企业,除小型亏损的以外,都要实行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推行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一经确定,非特殊情况不得改变、修改或中止合同。
十一、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流通。对乡镇企业供销人员,要继续实行销售承包、费用包干的办法,及时兑现承包合同。乡镇企业可以从社会上聘用推销人员,并支付一定数量的推销服务费。
乡镇企业生产购进的原材料(包括计划内下拨部分),如品种规格不对路,可以根据需要变化自行串换或销售,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无最高限价的可随行就市,其销售收入高于成本的价差只能用于购买原材料。
乡镇企业的业务活动费,按省政府“五十条”政策规定执行,执行中可从宽掌握。
为搞活乡镇企业生产经营,要放宽乡镇企业经营范围。对新开办的乡镇企业的注册资金应给予适当放宽,凡基本具备条件的,要准予登记。
县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各类专业公司,担负着为乡镇企业组织生产所需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放宽其经营范围,允许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供销公司可以在本系统内经营钢材、木材、化工等重要生产资料,对乡镇企业自己生产,以工换料和易货贸
易及劳务出口等换取的重要生产资料,可进入市场销售;其它专业公司经核准,可经营有关重要生产资料。
对具备一定规模或定点生产企业,以及产品质量好,在国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企业,可以挂省、市级牌子;一个企业生产两种以上大类产品的也可以一个厂子挂两块牌子。
十二、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充实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力量。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认真组织制订好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乡(镇)一级的企业办公室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用收缴的管理费开支,原
来是农民身份的享受集体职工待遇。对评为省级优秀乡镇企业家或产值超百万元、利税超十万元的乡(镇)级独立核算企业的厂长和有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用“农转非”指标逐步转为吃商品粮。
村一级要通过发展各种村办企业解决干部报酬问题,力争三至五年后不在农民身上摊派。
乡(镇)企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骨干企业厂长(经理)、会计、统计等主要人员的配备、调动,需经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市(地)一级要有主管领导重点抓,县(市)一级要有领导专职抓,乡(镇)一级要形成领导群体集中抓,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门抓。要把乡镇企业列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
要内容。各级农委要配合经委继续抓好乡镇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企业。
有关部门要依据上述各项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1991年1月2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