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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本条例由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凡涉及该
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作出解释。
二、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如果
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由于改变隶属关系将涉及企业名
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登记事项的改变,因此,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没有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其改变隶属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应根据登记管理法规的
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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