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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1990年1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借鉴海外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我国的电视荧屏,增进观众对世界的了解,进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审查标准。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同意播出:
(一)主题积极、严肃,具有进步思想的;
(二)以娱乐性为主的,能陶冶观众情操,具有审美情趣,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有一定教育意义的;
(三)传播科学知识,启迪人们智慧的;
(四)真实地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的;
(五)有益于青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成长的;
(六)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较高艺术价值,能为观众提供优美的艺术享受和借鉴的。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情况,但在个别细节上有下述内容的,可删节修改后播出:
(一)与故事情节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男女接吻、抚摸镜头;
(二)直接表现男女生殖器和性交行为的镜头;
(三)与剧情无密切关系的、女性躯体正面裸露在乳峰(含乳峰)以下的镜头;
(四)犯罪行为交待过细的镜头;
(五)武打、凶杀、暴力行为过于血腥、残酷的刺激性极强的镜头;
(六)宣扬迷信、鬼神、恐怖的镜头;
(七)完整节目插有商品广告的镜头;
(八)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细节。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禁止播出:
(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共反华、分裂中国,丑化、歧视华人的;
(二)以宣扬资产阶级“人权”、“民主”、“自由”、“平等”价值观念为主题的:
(三)美化资本主义压迫、掠夺落后民族和国家的发迹史的;
(四)美化超级大国扼制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干涉别国内政活动的;
(五)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属于我国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所列内容的;
(七)渲染凶杀、残暴、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犯罪行为的;
(八)宣扬青少年犯罪的;
(九)宣扬迷信、灾难的;
(十)宣扬和鼓吹宗教至上的;
(十一)表现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及滥伐森林的;
(十二)主题思想平庸、艺术粗糙的;
(十三)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
(十四)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根据斗争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或某个国家电视剧,虽然思想性和艺术性都能接受,也应暂停播出。
第六条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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