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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1990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第108 期精神,经财政部、 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这个“办法”只解决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大中型项目因停、缓建而造成的损失,中央各部门的小型项目和地方预算内大中型及小型项目的停缓建工程损失和维护费,由各部门和各地方自行解决。

附件: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使用部分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重点工程造成的损失,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放原则
对于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造成的损失,按照“谁投资,谁解决”的原则,凡属中央预算拨款、中央“拨改贷”和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中央直属、直供的项目),因1988年以来国家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而造成的损失,由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对于含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大中型拼盘项目的损失,本次投放的财政专项资金,只解决按中央预算内投资(已投入部分)占项目总投资(已投入部分)的比例应负担的部分。该项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
二、财政专项资金投放的范围
1 、压缩基本建设规模以来,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因停建、缓建和压缩原批准的建筑面积、减少投资而造成的损失(注:国家计委改),以及经批准建到一定部位所需投资、缓建项目的维护费、停建项目的善后处理费用等;
2 、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停、缓建后,致使设备型号更换、设备积压,以及设备生产厂家按原合同生产的产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报废、降价处理的损失;
3 、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停、缓建后造成的材料积压的报废、降价处理损失;
4 、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停、缓建而致使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
5 、其它经国务院和财政部认可的损失。
三、财政专项资金投放的方式和程序
这次财政专项资金的投放,一律通过建设银行拨款的方式下达。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凡符合这次财政专项资金投放范围的基本建设单位, 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将1988年至1990年9 月底止的情况报《中央大中型项目停、缓建造成损失调查表》(附式一)并附文字说明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经办行签署意见后,于1990年10月2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0年10月30日前向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上报汇总资料并附建设单位填报的《中央大中型项目停、缓建造成损失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同时抄报国家计委。
2 、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窝工、停工损失表》(附式二)一式四份,并附文字说明材料,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签署意见后,于1990年10月2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0年10月30日前,向财政部、建设银行报送汇总资料并附施工企业填报的《国家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窝工、停工损失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3 、建设银行总行汇总审查平衡后,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拨款计划。
4 、财政专项资金,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款的有关规定, 由建设银行按照核定的拨款数额,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单位、企业戴帽下达,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限额指标内以汇拨资金方式,通过建设银行下达到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各部门在填限额申请书和汇拨资金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弥补停、缓建损失专款”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即提送用款计划,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后,逐笔支付。
四、财政专项资金投放的组织领导和时间要求
用财政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工作,以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主,建设银行负责监督并积极配合协助。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国家主管部门对各自所属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首长负责制,认真督促,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用好财政资金。
各级建设银行对这次投放的财政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和要求,保证专款专用。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实施跟踪监督。
用财政资金解决因1988年以来压缩基本建设规模造成的损失的工作,要在1990年11月30日前结束,指标和资金过时不再下达。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应在1990年12月10日前将解决中央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损失的结果上报财政部预算司,并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清欠办一份。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财务决算中单独反映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主管部门应在汇总财务决算中单独汇总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式一):国家预算内投资大中型项目停缓建造成损失调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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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停│停缓建│ 总 投 资 │ 财 务 支 出 累 计 数 │ │
单位 │ │ ├──┬──────────┼─┬──────────┤ │
│缓建时│ │ │其 中: │金│ 其 中: │ 造 成 损 失 情 况 │
│ │ │金额├────┬──┬──┤ ├────┬──┬──┼──┬──┬───┬───┬──────┤备 注
名称 │间机关│ │ │中央预算│ │银行│ │中央预算│ │银行│ │维护│维护工│设备材│内包施工单位│
│文号 │类 别│ │ 内投资 │债券│贷款│额│ 内投资 │债券│贷款│小计│ 费 │程投资│料损失│停工窝工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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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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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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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停缓建类别"按停或缓填列.停建项目是指不再进行建设的项目.缓建项目是指暂时停止建设,以后根据情况经批准可继续建设的项目.
2."债券"是指国家安排的债券投资部分。
3."财务支出累计数"是指建设单位自开工到停缓建止,累计支出总数。
4."维护费"指对已建工程已安装设备.管道和长期封存保管的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防水.防火.防腐.防锈.防冻.防裂.防塌等维护措施,(包括修建简易库.棚.堆场)所需费用和必要留守人员资和管理费。
5."维护工程投资"指大型设备,需要安装代维护,为长期储存设备修建的仓库和电路码头所需投资。
6."设备材料损失"指因停缓建生产单位或供货部门无法转销.收购的滞销设备,应由停缓建单位收货付款的,材料积压报废,降价处理的损失部分。

(附式二):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窝工、停工损失表
填报单位公章 199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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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 建 制 窝 工 单 位 损 失│项目停缓建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
企业名称 ├────┬─────┬──┼────┬──┬──┬───
│单位名称│窝工人员数│金额│项目名称│人数│金额│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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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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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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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反映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因压缩基建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停、缓建造成窝工、停工损失。
2."成建制窝工"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的人员全部窝工在一个月以上的损失。
3."窝工、停工损失金额"指窝工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4.内包施工单位的窝工损失,由停缓建单位列入停缓建损失报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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