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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8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内部对刑事、治安案件的管理,有力地打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范围。
一、暴力犯罪案件。
二、盗窃犯罪案件。
三、其它案件:(一)应报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二)公安部(85)公发23号《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应予立案的案件;(三)发案行领导交办的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管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案行按性质分别立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报案。
1、抢劫金库、运钞车、营业室、储蓄所(柜)的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2、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3、盗窃、抢夺、诈骗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重大案件立案,并指导发案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
1、抢劫金库、运钞车、储蓄所、营业室,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00元以上的;
2、盗窃金库,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00元以上的;
3、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要及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于24小时报告总行保卫处:
1、凶杀、抢劫造成职工伤亡的;
2、抢劫银行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3、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4、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
第三条 分行保卫处立案的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须填写《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立案表》报总行保卫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须向总行保卫处报送结案报告。
第四条 分行保卫处汇总本行系统季度刑事案件发案情况后,须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刑事案件季报表》。季度刑事案件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末月底,报总行日期为下季度首月7日前,如本季度内未发生刑事案件,也要函告总行保卫处。
第五条 重大治安案件管理范围:
一、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
二、丢失枪支弹药的;
三、枪支走火的;
四、重大安全事故,如丢失或被盗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金库钥匙、凭证、票据等;
五、运钞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六、重大火灾等。
第六条 发生重大治安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分行保卫处,特别重大情况,分行保卫处应及时报总行。分行保卫处每季度汇总情况,并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重大治安案件季报表》和刑事案件季报表一并报总行保卫处。
第七条 各分行不得擅自更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第八条 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根据本规定予以调整。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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