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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银行利润留成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4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银行利润留成办法的意见》,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已作修改,现印发你行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银行利润留成办法的意见
根据总行三年治理整顿的目标,为进一步调动各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缓解经办国家预算内投资任务繁重而收益很小和筹措资金成本高的矛盾,对现行的利润留成办法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实行利润考核奖罚制度
为了促进各行全面完成利润计划、加强经营管理,在不改变目前留利比例的前提下,对各行实行利润考核制度,并实行奖罚。
(一)1990年对分行分别核定“基数利润”和“计划利润”两个利润指标。“基数利润”为利润计划的低线,必须保证完成,“计划利润”为目标计划,要努力争取完成。
(二)1990年各分行实现的利润(包括超基数、计划利润部分)仍按现行留利比例留成。
(三)考核方法。总行根据各行年度决算实际完成利润额进行考核和确定奖罚。计算方法:
1、当实际利润大于基数利润小于计划利润时:
超基数利润额=实际利润-基数利润
2、当实际利润大于计划利润时,分两段计算;
超基数利润额=计划利润-基数利润
超计划利润额=实际利润-计划利润
3、当实际利润小于基数利润时:
未完成基数利润额=基数利润-实际利润
(四)奖罚额。
“超基数利润额”按5%给予奖励;
“超计划利润额”按6%给予奖励;
“未完成基数利润额”按5%扣罚利润留成。
二、对经办中央预算投资给予适当补贴
为鼓励基层行认真履行财政职能,管好中央预算资金,促进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解决经办中央预算投资收益小的矛盾,总行根据现有财源,给予适当的补贴,即:按各行经办的当年中央预算拨款铁道投资拨款,以港养港资金拨款,三“总部”统贷资金拨款(系指决算的“中央级基建拨款明细表”中“拨款支出累计”);当年新增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系指决算的“贷款汇总表”中“发放贷款”“本年数”);当年回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系指决算的“贷款汇总表(本金)”中“收回贷款”本年数)之和的万分之六给予补贴。
凡经省分行转给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或计划单列市分行转给省分行的,其业务量均计算在实际经办的分行之列。
三、新增存款奖励
为促使各行完成和超额完成新增存款任务,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对当年平均新增一般性存款额(含储蓄存款及企业单位存款)按1~12月份《资金平衡表》计算,给予1‰的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新增存款奖励额=(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1‰
其中:
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1~12月储蓄存款余额相加)/12-1月份期初余额
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1~12月企业单位存款余额相加)/12-
1月份期初余额
储蓄所上等级的奖励办法不变,仍按建总发字(89)第30号文件办。
四、总行给予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总行已统一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总行按三项基金分别下拨。
五、上述奖励及补贴办法暂定在1990年实行,总行根据各分行编报的《奖罚计算表》(见附2)清算。至于以后年度怎么办,待总行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财务体制统一制定。
六、全行在实行上述奖励和补贴以后,总行集中的留利,将全部用于奖励和补贴。今后各分行要根据“分灶吃饭”的原则,自求平衡,量入为出,总行不再给于其他补助。
七、各行要认真贯彻“双增双节”方针,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利润计划的完成,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政策,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避免发生短期行为。专用基金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

附件2:奖 罚 计 算 表
编报单位 单位:万元
──────────────┬────┬────┬───────
│奖罚基数│奖罚比例│ 奖罚额
──────────────┼────┼────┼───────
│ 1 │ 2 │ 3=1×2
──────────────┼────┼────┼───────
超基数利润额 │ │ 5% │
──────────────┼────┼────┼───────
超计划利润额 │ │ 6% │
──────────────┼────┼────┼───────
未完成基数利润额 │ │ 5% │
──────────────┼────┼────┼───────
中央预算投资 │ │万分之六│
──────────────┼────┼────┼───────
其中:中央预算拨款支出累计 │ │万分之六│
──────────────┼────┼────┼───────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万分之六│
──────────────┼────┼────┼───────
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 │万分之六│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本年收回数 │ │万分之六│
──────────────┼────┼────┼───────
新增存款 │ │ 1‰ │
──────────────┼────┼────┼───────
合 计 │ │ │
──────────────┴────┴────┴───────
行长: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表日期:
注:1,该表“奖罚基数”按附件1计算口径计算。
2,铁道投资拨款,以港养港资金拨款,三“总部”统贷资金拨款由总行
统一计算,本表不填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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