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招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性文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稳定政策、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都要继续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切实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各行其事,以保证高等学校的新生质量,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的良好社会信誉,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
二、招生录取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选拔合格人才,克服统考成绩在决定考生升学与否时权重过大、不利于选拔和培养专门人才的弊端。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是否扩大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实施范围由各地审慎决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是高校招生录取体制的一项改革,已经实行这种体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监督机制。
三、录取新生时,应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考察考生,以体现教育方针在高校招生中的导向作用。
四、高等学校某些文理渗透的专业可以在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中兼收新生。凡兼收新生的专业,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分别注明各专业的文史类及理工农医类招生数。
五、严格执行招生来源计划,从总体上控制招生规模,从计划形式上控制各类新生数量,把好治理、整顿高等教育,理顺层次、科类及专业结构的第一关。
六、学校招生计划中的机动数,应切实用于招生工作做得比较好、新生素质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用于降低要求招收自费生和体育尖子等。
七、特批权限,应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掌握,不得擅自扩大特批范围。如确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特批录取的,应由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人签批,并报我委备案,否则无效。
八、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过程中,曾发现部分地区为追求升学率,频繁举办各种名目的运动会,甚至让学生轮流取得竞赛名次,严重破坏了这项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堵塞漏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核准后施行。
九、为解决农、林、师院校及航海类专业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上述院校今年将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请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文件认真组织,并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及意见,注意总结经验。
十、严格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凡违反者,应依照有关条款做出相应处理。凡超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权限决定的事项,谁决定的谁负责;集体决定的,由提出动议者及主管负责人负责。
十一、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有关配套性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国家教委将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制订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时,酌情核减其招生数量。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