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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1990年3月17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客运工作中以票谋私和其他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现象,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客运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职工要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坚持旅客至上,礼貌待客,优质服务,自觉抵制以票谋私和其他凭借职权营私牟利行为。
第3条 加强站车售票、补票管理,堵塞以票谋私漏洞。
(一)车站售票窗口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并严格按公布的票额售票。
(二)车站售票人员和客运人员,都不得借职务之便,利用客车座卧号捞取好处,更不得进行或参与倒卖车票活动。
(三)列车上剩余卧铺和其他席别客票的补票业务,由值班列车长或指定人员在列车办公席,本着既照顾重点,又考虑登记顺序的原则,集中办理。办理补票业务,不得索要和接受旅客钱物。
(四)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和车辆检车员均不得在值乘中为旅客代购卧铺票,遇有需要重点照顾的旅客,可向列车长提出,由列车长统筹考虑和安排。
(五)严禁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和机车乘务员私带无票旅客。
第4条 对待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开办的旅馆、饭店办理的代购票业务,要与地方同类行业一视同仁。
第5条 严禁铁路单位和个人利用旅客列车进行或参与贩运倒卖卷烟活动。
第6条 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等出乘退乘实行背包化,所带物品以自用为原则,严禁以经营为目的的捎买带。
第7条 严禁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等与走私分子、小商贩和围车叫卖人员相勾结或为其提供方便。
第8条 旅客列车餐营服务,必须遵守法规,便利旅客。
(一)餐车供应饭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质价相当,不得乱涨价。
(二)不准偷拿和私分餐料。
(三)不准在餐营中对任何人搞特殊照顾。
第9条 站车开设客运服务项目,必须以便利旅客为目的,严禁断水售饮料以及搭售商品等营私牟利行为。
第10条 铁路职工或单位违反本规定,除追缴或没收营私牟利所得外,要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等行政处分。问题重大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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