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发送《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6日,国家科委

“863”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各领域办公室:
为了支持“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利用专家对外交往中的各种机遇,解决靠正常贸易渠道难以进口或不能及时进口的某些关键器材,国家每年拟拨给一定数量的自由外汇,作为正常贸易渠道进口之外的补充。现将这笔外汇的使用规定,即《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从今年开始,即可按此规定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自由外汇,作为正常贸易渠道进口之外的补充。为使用好这部分外汇,特作如下规定:
1、使用范围
这部分自由外汇的使用,必须是为解决“863”计划所需的,靠正常贸易渠道难以进口或不能及时进口的某些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特种试剂和材料以及小型仪器和器具(以下简称“器材”)。
“863”计划需要进口上述范围以外的器材,应通过正常贸易渠道解决,不能使用这部分外汇。非“863”计划进口所有器材,均不得使用这部分外汇。
2、申请条件
凡承担“863”项目的专家,如其在对外交往中,能利用各种机遇,方便、及时地购到其完成任务所需的上述范围内的器材,可向国家科委申请少量的自由外汇。原则上,一次申请不得超过5000美元。
申请外汇的专家,应详细填写《“863”计划自由外汇申请单》(见附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国家科委“863”办公室按上述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核同意后,转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校核、备案,并办理手续。
3、使用要求
申请外汇专家,可凭审核批准的用汇额和采购清单,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部门办理领取现汇手续,并严格按国家科委批准的用途使用。
专家回国后一周内,必须填写报销单,并在原外汇申请单上详细填写实购情况和每件器材的价格,附上发票先到国家科委“863”办公室审核、核清采购器材品种及数量,再到条件财务司核定实际用汇。经“863”办及条件财务司两单位在报销单上签署后,即可凭报销单和发票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部门报销。
所有发票均需有使用单位条件部门验收人签字。非消耗性器材,应纳入所在单位的管理。
4、效果检查
凡申请自由外汇购买器材的专家,一年内必须向国家科委提出该项器材使用情况的报告,报告要着重说明所购买的器材在课题中解决的问题及产生的效果。
国家科委每年向国家计委报送这部分自由外汇的安排、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5、制约措施
凡使用效果较好者,以后可以优先得到这部分外汇的支持;使用不当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者,除必须交回所购器材外,以后不再给予这部分外汇的支持。
(附表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