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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实行计划生育手续费“按例包干”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例包干”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例包干”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手术收费的管理,促进医疗单位切实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不断提高医疗管理和手术水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国计生财字〔1989〕38号)精神
,现就我市计划生育手术收费实行“按例包干”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种节育手术费“按例包干”的标准:
上环:市级和郊县医院及其分院九元,乡级卫生院八元(均不含节育环费)。
取环:市级和郊县医院及其分院八元,乡级卫生院七元。
人工流产:市级和郊县医院及其分院十九元,乡级卫生院十七元。
女性结扎:市级和郊县医院及其分院九十元。
男性结扎:市级和郊县医院及其分院十五元。
中期引产:市级医院一百二十元,郊县医院一百零五元。
钳刮:市级医院四十五元,郊县医院四十元。
以上“按例包干”标准,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以及术前、术中、术后用药在内,不包括手术后遗症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按例包干”以后,各级医疗单位应热情为群众服务,积极认真地做好各类节育手术,防止挑易推难的现象发生。同时,手术单位要认真按常规进行各项检查、化验、手术、治疗和给药,不得草率从事,确保节育手术质量和受术者安全。受术者在术后一个月内
,确因手术引起疾病需要治疗的,费用由手术单位负责;超过一个月后的治疗费或疑难手术费以及后遗症的治疗费,经计划生育部门确认后,从计划生育事业费或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费中支付。
三、实行“按例包干”后,已婚育龄群众到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做计划生育手术,一律按包干标准交费,然后回所在乡(镇)、街或单位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仍由本单位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开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从业人员及乡村
农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四、“按例包干”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如确因物价调整因素,手术费用需要作相应调整时,必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的指导,认真负责地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的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出现的医疗事故,按市卫生局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处理。
199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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