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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全国试行以来,各地在试点基础上,正在逐渐全面地贯彻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工作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农村基层逐步实现村民自治,民政
部决定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有效措施。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对于统一思想认识,积累村民自治经验,推进《村委会组织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市)、乡(镇)、村作为示范单位,组织示范
活动。县级民政部门侧重抓示范村。有条件的也可抓示范乡(镇);地级民政部门侧重抓示范乡(镇);省级民政部门主要抓示范县。民政部决定把山东省莱西县定为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县。
二、村民自治示范的基本内容。要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定,立足于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侧重点是: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委
会的治保、调解、公共卫生以及村民小组等下设机构和组织;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完成乡(镇)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国家任务。
三、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标准。
村民自治示范村:(一)村委会干部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领导班子坚强;(二)村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健全,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明确,切实发挥作用;(三)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村民民主参与制度,坚持村务公开、民主办理、群众监督原则;(

四)经济发展,安定团结,公益事业办得好,村容村貌整洁;(五)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交办的各项任务。
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所辖村委会85%以上基本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其余村委会班子健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实施正确指导。
村民自治示范县:所辖乡(镇)70%以上达到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标准。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示范单位,制定示范方案,加强对示范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应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上级民政部门要有目的地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加强检查指导,使村
民自治示范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尽快对本地区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作出具体实排,并将安排意见于今年年底前上级民政部。



199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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