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废旧金属是一种重要的再生资源,是冶金铸造、小农具、小五金的主要原料。多年以来,我区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工作是有成效的,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个人不经批准,私自收购、经销废旧金属,有的甚至高价抢购,投机倒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失控,诱发了
盗窃犯罪,一些地方的通讯输电线路及农田水利等设施遭受破坏。同时由于供销社回收部门和物资部门在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有关问题上认识不一致,也使废旧金属的统一管理受到削弱。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搞好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和回收利用工作,支援我区经济建设,从我
区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我区的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仍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国家计委、经委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废钢铁管理工作的报告》〖1984〗物回字389号〗的规定和国家经委、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86)公发14号〗
的规定执行。为切实搞好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治区计委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要,按年度下达废钢铁回收的指导性计划。各地市计委及回收废钢铁主管部门要积极完成任务。
二、我区废旧金属合法回收管理单位,是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下同)和供销社的物资回收公司(地、县和县以下的日杂、土产公司、基层供销社可收购,下同)。我区城乡的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废旧金属,报废的机电设备,以及社会上的
废旧金属,由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社的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物资、供销两部门的回收企业,要在同等条件下自主经营,凭优质服务,不断扩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
三、要切实加强对废旧金属资源的回收管理。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废旧金属及报废设备,除自用外,均应交由物资、供销社回收企业收购或串换钢材,不准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用废旧金属的工矿企业,可向物资、供销社的回收企业购进,亦可经经委核准,到有废旧
金属的厂矿购买或用本企业冶炼加工的金属产品串换,但在区内不得自行(或委托)设点收购。
任何单位(包括物资、供销社的回收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铁路、石油、电力、邮电等专用器材、公用设施及国家禁止经营的金属品。
四、自治区物资厅、供销社是废旧金属回收归口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物价为监督部门。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
合法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收购专点由物资、供销社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确定。必须严格控制,合法布点。不准在钢厂、油田、铁路工程工地、厂矿附近设专点。所有收购专点都必须
坚持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凭证明登记收购,所收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交物资、供销社回收企业。物资、供销社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收购站、点的管理。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我区设点或委托收购点收购废旧金属。各地、市、县要按照国家经
委等五部门(86)公发14号文件精神,对废旧金属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属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并按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征收、没收的废旧金属由物资、供销社的回收公司处理。凡没收的废旧金属折成货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废旧金属的价格,要遵照国家和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最高限价的要按规定限价执行。实行指导价的按规定作价方案作价,规定作价的要申请批准作价。违反规定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处理。
五、要有效地利用废旧金属资源。要本着“先利用,后回炉、少环节”的原则,对能直接利用的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小农具、小五金及轻、手工业的需要。废旧金属的流通,必须首先满足区内需要。供应区内的废旧金属,凭物资、供销社回收企业的发货票流通;需运往区外的废旧金
属经归口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批准后,由区物资局、供销社部门按照桂政发〖1989〗79号文件规定分别管理。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和各联合检查站,凭外运证办理承运和放行,无外运证的,视作非法外运处理。
六、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工作中有关计划、协调等问题,由各级计委、经委会同物资、供销社、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生效。过去我区有关废旧金属回收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0年9月2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