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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交委《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解决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混乱问题,切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保证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道路运输的计划管理。
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中,建立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搞好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个层次的结合上。凡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和军需运输,以及关系全市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运输。指令性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道路
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局),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合理分配,实行责任运输,并监督完成。凡取得营业性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性运输车队,均有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义务。接受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单位,必须服从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凡进出港站的集散货物、大宗货物(定量标准另定)、班车货物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运输(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货自运除外)。指导性计划范围内的运输,由港站、物资集散点、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承运单位和托运单位建立联合办公机构(其中港站的联合办公机构由市交委
组织),协调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在承、托运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前提下,纳入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对运力运量进行协调平衡。在优先安排交通部门运输企业承运的同时,可以组织取得营业性运输资格的其他运输企业参加运输。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
细则〉的通知》(〔86〕交公路字901号)组织推动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运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托运双方要密切配合,提高计划的兑现率。
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物资运输,列为市场调节范围。属于市场调节范围内的运输,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公开交易。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承、托运双方的原则,建立有形交易场所,并对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以利公开进行平等交易。
二、加强对重点工程物资、特种物资和跨省市长途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
鉴于重点工程物资、特种物资和跨省市长途货物运输的特殊性,需要重点加强组织和管理。
国家和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分为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建设项目和通过招标、投标进行建设的项目两类。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建设项目的物资运输,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者在进行物资运输转包时,授权道路运输主管
部门参与招标和投标工作,负责对招标者的标的和投标者资格进行审查,保证招标者的标的符合运输政策和法规,督促中标者按标书落实运输任务,并监督、检查中标者的运输经营行为。
特种物资(包括超限大型物资、危险品等)的道路运输,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推行专业化运输。其中在组织特殊超限物资的运输时,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以取得支持与配合,必要时由市交委出面进行协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受理和承运上述特种物
资。
目前跨省市长途公路货物运输空驶严重,浪费运力和能源,应加强管理。为提高长途货运的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长途公路运输,原则上由交通部门运输企业承担。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组建跨省市长途公路货运配载服务机构,并与兄弟省市联网联线,相互组织回程配载运输;要制订跨省
市长途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整顿运输经营行为,努力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整顿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治理整顿运输市场的重点。整顿范围包括在我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倒、起重、打包和运输服务(不含联运服务)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一)以行贿受贿、收授回扣和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货源,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二)无照经营和“公挂私”、“私挂公”的运输经营行为;
(三)以各种形式垄断、倒卖货源和运力,划地为牢,居间盘剥,强行装卸,非法牟利等各种欺行霸市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滥收费和其他损害货主、用户利益的行为;
(五)不使用规定的票据,以各种手段偷漏税金和各种规费的行为;
(六)伪造、倒卖票证,侵吞运费等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区域,擅自超范围、超区域经营以及其他各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野蛮装卸,不顾运输质量以及偷盗承运物资的行为;
(九)服务态度恶劣,刁难货主、车主以及粗暴待客等不讲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上述各种违纪违法的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查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触犯刑律的,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通过整顿经营行为,保护正当竞争,维护国家和群
众利益,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市场风气。
以上意见,由市交委和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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